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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导论 章
法 理 学(下):法哲学 郭 辉 导论:本书的知识结构 法律本体论:与法律有关的根本问题 法律价值论:法律追求的目标 法律方法论: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 法律社会论: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第一章 法律与意志 一、从法的本质谈起 第一层本质: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 第二层本质:法律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意志 第三层本质:法律所体现的意志归根结底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1、什么是意志? 薄弱型意志 坚强型意志 “意志”(will), 是指人类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心理状态。愿望、期望(《初阶》) 从心理学角度,是人自觉地确定目的,并支配行动,实现目的的心理过程。 本能活动、盲目的冲动或一些习惯动作都不含有或很少有意志的成分。 意志与理性紧密相关。 二、问题:人为什么要承担法律责任? 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 传统法学上的逻辑假定:理性人—过错—责任 6 W 什么意义上称为损害(what) ?谁构成了损害(who) ?损害了谁(who) ?多大程度的损害才能受到惩罚(what degree) ?何时发生了损害(when) ?损害出现在何地(where) ? 法律的内容 谁制定的法律? 资料:斯大林三次建议毛泽东主持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新中国成立前夕的1949年6月至8月,为同苏联共产党直接交换意见,刘少奇秘密访问苏联。在会谈中,斯大林谈到了宪法问题,建议中国现在可用《共同纲领》,但应准备宪法。 斯大林说:“敌人可用两种说法反对你们: 一是说你们没有进行选举,政府不是选举产生的; 二是国家没有宪法,政协不是选举的,人家可以说你们是用武力控制了‘位子 ’,是自封的。《共同纲领》不是全民代表通过的,而是由一党提出,其他党派予以同意的东西。你们应从敌人手中拿掉这个武器。” 第二次建议是在1950年初,毛泽东第一次访问苏联时,斯大林建议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 第三次建议是1952年10月,刘少奇率领中共代表团到苏联出席苏共十九大。 受毛泽东的委托,他给斯大林写了一封信,其中谈到了中共中央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的设想。斯大林建议:你们可在1954年进行选举和通过宪法。 资料来源:《党史博览》 从斯大林的建议我们知道了什么? 1、宪法是对敌斗争的工具 2、宪法是政权合法性的依据 3、宪法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1)“谁制定法律”的答案----掌握政权者; (2)制定的目的:意志 宪法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为什么??? 宪法是政权合法性的依据 什么是合法性? Legitimacy [lid?itim?si]合法性、正统性、正当性、合理性 Legailty[li‘g?liti] 合法性、合法律性(legal) Legitimacy包含两层含义:政府执政的依据;公民服从的依据(自愿服从)。 宪法一方面可以为执政者行使权力提供依据, 另一方面可以让公民自觉的服从政府。 因此,我们发现: 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 谁制定法律 法律的目的(意志) 三、法律背后的因素:理论依据 中国宪法 宪法 现代法律 资产阶级:经济权力→政治权力(正当性 依据 理由?) 身份的不平等、信仰的不平等 国家的产生:个人→国家 自然状态、如何生存、共同的协定(社会契约)、国家 2、自然法理论的意义 以自然法为依据,通过行动打破了人生下来就处于社会制度的某一位置的制度枷锁; 革命性 四、现代法律思想的意志基础:卢梭的公意说 人如何摆脱奴役状态, 享受自由?在保持自由 的同时,自愿接受国家 的管理? 个别意志 众意(will of all) 公意(general will) 个体必须是有意志的 个别意志:个人所具有的个别意志; 与生俱来,体现在个人的行动中 众意(will of all):所有个人意志的相加,是个别意志的总和;追求的仍然是私人利益。 公意(general will):所有个别意志的综合、求同存异,追求的是公共利益。通过法律,法律是公意行为 维系社会和国家成立的纽带:不是自利而是公意。个人将全部权利转让给主权者(立法的来源),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者 法律就是公意的体现,它是人民对自己作出的规定,对象是普遍的,不是针对个别人的发号施令和命令。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五、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法律与意志 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近代自然法的批判 自然状态下:人的自私自利 社会状态下:通过公民权行使,进一步保障和加剧了这种自私自利。自由、平等、安全、财产。 对私有制、财产的过度推崇,导致两极分化,法律对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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