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民法资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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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河南政法干警民法学简答题预测同时履行抗辩权 (★ ★ ★简答:概念和成立条件)   (一)概念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 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 的权利   (二)成立条件:   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对价的债务   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届至清偿期   当事人须无先履行之义务   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其债务   先履行抗辩权   (一)概念: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二)具备条件:   须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先履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不安抗辩权   (一)概念: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二)情形: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成立条件   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须有先履行之义务   须对方于合同成立后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   须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导致其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   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供担保   (四)效力:   先履行方有权中止履行自己之债务,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主张不安抗辩权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缔约过失责任(简答:概念、情形、构成要件、法律后果)   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情形:   ①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③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④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 构成条件:   ① 须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事实   ② 须当事人一方有过失,即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具有主观过错;   ③ 他方遭受损失,即他方由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遭受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④ 他方所受损失与一方之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4.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后果   ①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他方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对他方承担责任   ② 赔偿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无因管理(★★★简答: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概念   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须为他人管理事务,但不包括公益事业   (二)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三)须无法律上的根据   留置权的概念、特征(★简答:留置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概念:是指债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为动产物权   留置权为占有担保物权   必须占有与债权有牵连关系的动产   (三)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根据特定的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具有牵连关系,即出自同一法律关系   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到期债务   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抵押权的概念、特征 (★★简单: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作为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抵押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   标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为担保的特定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   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追及性: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可以行使追及权,继续行使抵押权   相邻权和地役权的区别(★★简答:概念和区别)   性质不同: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制度,属于用益物权;相邻权不是独立的物权制度,是所有权的延伸和限制   产生依据:地役权依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产生,且地役权可以办理登记;相邻权的依据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且相邻权根本无须登记   内容不同:地役权有偿无偿均可;相邻权为无偿   前提条件不同:地役权各方未必相邻,而相邻关系则必须以不动产的相邻为条件 地役权的概念、特征 ( ★★简答: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是指不动产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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