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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行与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合作的文化创意企业贷款业务稳步健康发展,规范文化创意企业贷款业务操作,增强业务盈利能力并有效控制信贷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我行信贷管理办法,参照我行与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于2007年11月6日签署的《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与金融资本对接战略合作协议》,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文化创意企业贷款:是指针对向在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内注册、从事九大文化创意行业,属《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点扶持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用途
第三条 贷款对象。
借款人根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除需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注册地址原则上应位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现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第一批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共10个,包括:中关村创意产业先导基地、北京数字娱乐产业示范基地、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中关村科技园区雍和园、中国(怀柔)影视基地、北京798艺术区、北京DRC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基地、北京潘家园古玩艺术品交易园区、宋庄原创艺术与卡通产业集聚区、中关村软件园;
(二)项目单位应属于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动漫与网络游戏研发制作和交易、影视制作和交易、设计创意、古玩及艺术品交易、文艺演出、文化旅游、文化体育休闲、广告会展等行业,且开展或从事以下项目: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行业导向作用的重点文化创意项目;
2、具有原创性,有商业价值的、面向国际市场制作和销售推广的文化创意项目;
3、其他符合政策支持的文化创意项目。
第四条 贷款用途。
……
第三章 贷款申请所需资料
第五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除需提供申请一般贷款所必需的资料之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需提供最近2年审计财务报表或财务收支表,和最近1期的财务报表或财务收支表;
2、借款人最近1月完税证明;
3、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投资计划;
4、具有特定行业的资质证书、许可证、批文等;
5、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公司管理层以及实际控制人同意在人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其信用状况的书面授权书;
6、为公司主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存货和固定资产)投保的保险单,保费由借款人承担,原则上我行应为保险第一受益人,保费属趸交的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保费属年缴的累计保险期限不得我行贷款期限。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六条 贷款额度。
文化创意企业贷款额度将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量及可供还款的现金流量综合确定。原则上单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对于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不给予贴息,各经营单位在办理业务中应采取其他担保方式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七条 贷款期限。
根据借款人项目投资回收周期并对其现金流进行详细测算的基础上,确定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3年。如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需超过三年的,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八条 贷款利率。
1、以风险度为依据,风险度越高,定价越高。此类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以上,遇特殊情况,须报小企业中心、信贷评审中心共同认定;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对于基准利率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
2、经营单位须按季收取借款人利息。
第五章贴息方式、标准、期限和计算
第九条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将为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支持。
第十条 贴息方式、标准、期限和计算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为获得北京银行文化创意企业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借款人,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提供贷款贴息。
(一)贴息比例确定原则。实行差别优惠原则,即市文促中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100%比例进行贴息,且单笔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超过此上限的贷款,只按上限部分予以利息补贴。
(二)贴息比例确定方法。贴息比例按评估总分值分档次确定。评估总分值由文促中心专家委员会和贷款银行双方的评估分值合计组成,各占50%权重,且任何单方的评估分值不得低于60分(含)。贴息比例与评估总分值的具体对应关系如下:
1、评估总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项目,贴息比例为100%;
2、评估总分值在75分(含)以上、90分以下的项目,贴息比例为80%;
3、评估总分值在60分(含)以上、75分以下的项目,贴息比例为50%;
4、评估总分值在60分以下的项目不予贴息。
对贷款期限小于2年(含)的,贴息标准进行一次性核定;对贷款期限大于2年的,贴息标准应每2年重新核定一次。
(三)贴息流程。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申请贴息。贴息申请获得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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