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食品安全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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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食品安全制度

****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公司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特制订以下制度: 组织新入职员工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要求其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并能够贯彻执行。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并建立培训档案。 及时将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政策对员工进行培训,对掌握情况进行考核。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公司严禁采购下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检查预包装食品包装的标签是否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采购食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的证明文件。注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到期或超期食品。禁止采购《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采购的不合格食品。 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采购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源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商场、超市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允收期制度(允收期指商场、超市进货日期距离该食品生产日期的最长期限)。 商场、超市经营的食品或用于食品的赠品,均需按照保质期限确定食品的允收期,到货食品在进货查验时应当在允收期规定的范围之内,超过允收期限的不予收货。 食品允收期界限划分为: (一)保质期16天以上的,允收期为保质期限的50%; (二)保质期8天以上15天以下,允收期为生产日期后3至4天; (三)保质期少于7天的,允收期为生产日期后2至3天。 (四)蔬菜、水果、鲜肉等无明确保质期限的初级农产品由食品经营者按照保持品质的原则自行确定保质期限,并依照前款规定确定允收期。 (五)进口食品可根据情况自行制定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台账)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采用计算机管理,须建立电子台账。进口食品确保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等内容。 设立一个存放上一级批发商或厂家相关资质和台账的资料柜,按照供货商、进货时间、商品类别等不同内容,将供货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定期装订成册,落实台账管理。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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