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44《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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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4《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

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制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合称为“调制关系”。 经济法的地位: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无自己位置、以及具体位阶如何的问题。 经济法体系: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经济法宗旨: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于经济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则的本原性规则。 经济法主体: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权义结构: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组合。它是各类法律研究中都不能回避的核心问题。 经济法主体职权: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 经济法主体权利: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受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本法责任: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经济法责任。(第一位) 他法责任: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不属于经济法责任,如民法责任等。 经济法的可诉性:指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不满可否向法定机构倾诉,以使法益获得保障的问题。 公益诉讼:根据法律的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针对侵犯公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宏观调控: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 宏观调控法: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是在宏观调控法的制定、执行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下的具体经济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各项宏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全部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原则:即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价值总量平衡,国民经济各组成要素相互作用的方式达到最优化。 政府调控法定原则:即政府的宏观调控应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政府调控适度原则:政府调控不得冲击和削弱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应当促进和保护市场调节功能的充分发挥。政府调控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依法进行干预。政府调控一般不得直接干预经济组织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注重调控效益原则:即宏观调控法通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目的就是要激励、促进和保护宏观经济利益的提高。 宏观调控法的调控方法:指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施加有影响力和法律后果的方式、手段的总称。 宏观调控权:指政府为确保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平衡,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的目标,而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调节与控制的法定职权。 财政:指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为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的总称。 财政法: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政法的体系:是指财政法的各类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预算:指国家预算,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结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预算管理体制:指国家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在预算管理职权方面的划分。 预算与决算监督:指对各级政府实施的预算与决算活动进行的监督。 违反预算法的法律责任:指预算法主体违反预算法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 国债法:是调整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采购法定原则:指政府采购的各项基本要素都要严格法定。 保障公益原则:指政府采购同样要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样要有利于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公平交易原则:是微观的、具体的采购活动所需要遵循的原则。它具体又包括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独立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几个原则。 转移支付:又称补助支出、无偿支出,从广义上说,就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将部分财政收入无偿让渡给其他各级次政府、企业和居民时所发生的财政支出,它是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 税收:或称租税、赋税、捐税等,简称税,是国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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