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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消防法》中火灾隐患
与消防违法行为的区别
[摘 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原有的消防法律法规已于现实中的监督执法不相适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①已于2008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已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施行。至实施以来,通过一个时期的学习贯彻和执行,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些消防监督人员对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存在模糊认识。这原本应该是每个消防执法人员应该非常明确的概念,但在实际执法工作中,有的消防监督人员混淆了火灾隐患与消防违法行为的概念,更有甚者无法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关键词]区别 火灾隐患②消防违法行为③
一、引言
火灾隐患与消防违法行为,是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经常涉及的两个不同的基本概念。长期以来,有的消防监督部门在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常常将消防违法行为当作为火灾隐患查处,致使本该依法纠正、依法处罚的消防监督执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查处,从而导致消防监督执法程序上的失误,影响了消防监督执法质量和消防监督工作的正常运行。本文将对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的理解谈一些看法。
二、火灾隐患与消防违法行为的概念
(一)火灾隐患的概念。隐患的定义为:一种或多种可能导致不安全因素发生的状态,可能是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管理上的缺陷。火灾隐患的定义也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未制定出台之前,人们习惯把火灾隐患称作火险隐患,在国内的消防界有相当长一个时期对火灾隐患没有统一明确的界定。为了知晓火灾隐患的确切含义,翻阅消防资料,有的定义为:生产、生活中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不安全因素;也有的定义为:生产、生活中潜在的或固有的火灾危险性或火灾危害;还有的定义为:生产、生活中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及可能的损害超过了能够容许的限度④。勿庸置疑,以上三种观点在一个时期的消防工作中曾起到主导作用。关于火灾隐患的外延有一种观点值得推崇:因为,在人们正常生产、生活、经营情况下,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措施都不可能彻底消除火灾发生的危险。试想想现实中确有人们思想上的隐患、技术上的隐患、管理方面的隐患等等。如果把凡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不安全因素或者可能性都称之为火灾隐患,那我们周围岂不是时时、处处都置于火灾隐患的包围之中,而且又无法整改吗?
时至今日火灾隐患应当赋予新的内涵。按照公安部令第107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单从字面上理解笔者认为火灾隐患的定义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根据其定义得知火灾隐患具有唯一的确定性,也就是只有公安消防机构的具有监督执法资格的人员才具有认定的权利,客观存在的火灾隐患没有经过消防机构的检查认定,不应当成为严格意义上的火灾隐患。为此,公安消防机构在查处火灾隐患时必须严格遵守《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二)消防违法行为的概念。消防违法行为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及受理群众举报投诉过程中发现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依照有关消防程序应当受到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6类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分类及分析
(一)常见火灾隐患的情形
1.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2.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3.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6.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以上情形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就构成了重大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与火灾隐患相对而言,重大火灾隐患的界定标准,
(二)常见消防违法行为
公安部消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如下:一是设计施工期间的违法行为: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第58条第1款第1项);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第58条第1款第1项) ;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第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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