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异类担保物权的竞合.docVIP

  1. 1、本文档共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浅析异类担保物权的竞合.txt16生活,就是面对现实微笑,就是越过障碍注视未来;生活,就是用心灵之剪,在人生之路上裁出叶绿的枝头;生活,就是面对困惑或黑暗时,灵魂深处燃起豆大却明亮且微笑的灯展。17过去与未来,都离自己很遥远,关键是抓住现在,抓住当前。 浅析异类担保物权的竞合 作者: 闫子路 周兴佳 发布时间: 2010-10-04 14:40:07 担保物权的竞合,是指在同一财产上存在数项担保物权且其效力相互冲突的现象。因同类担保物权竞合时,仅发生排序的问题。而不同类担保物权出现竞合时,则发生何者效力优先的问题。特别当担保物的价值根本无法满足各个债权人权利的时候,必然发生效力冲突,因此,对异类担保物权的竞合时效力优先问题加以分析研究,确认解决竞合问题的办法和途径,对司法审判有一定意义。 一、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 同一动产,可否既质又押而发生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理论及立法上的态度亦有分歧。从理论观点看,有允许竞合的肯定说、不允许竞合的否定说和部分允许的折衷说。从立法上看,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问题未做规定,但解释上多予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这一规定显然是我国立法对法定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权竞合的认可。对于两者竞合的效力关系,有三种观点:一是质权优先说,认为罗马法上有所谓“同等情况下占有人优先”的原则,根据此原则,质权优先于抵押权。二是抵押权优先说,认为抵押权经过公共机关登记,具有公示性,应当优先于质权。三是设置在先者优先说,认为在抵押权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与质权何者优先,应根据设置的先后定之。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应区分三种情况,分别处理:一是先押后质的情形。如果抵押权已为登记,抵押权和质权竞合时,基于担保物权的共通属性,应适用设定在先原则,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如果自愿登记的抵押权没有登记,抵押权和质权竞合时,若后设质权人为善意,依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动产的第三人(即质权人)的权利有对抗他人的效力,且依我国立法上自愿登记的抵押权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原则的精神,该自愿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质权,故质权优先于抵押权;如果后设质权人为恶意,则后设质权应为无效,抵押权有对抗效力,抵押权优先。二是先质后押的情形。此情形下先设立的质权效力优先。但在质权人以其占有的质物转而为善意之他人设定抵押权的情况下,后成立的抵押权应优先于质权人的质权。三是同时押、质的情形。这种情形,显属罕见,但并非不可能发生。此情形下抵押权与质权的效力关系应如何处理,大概可能有多种观点和方案,但依物权法理,应当认为两权同时设立,效力同等,故顺序相同,应按照所担保的债权的比例受偿。 二、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对于二者竞合时的效力问题,理论上有三种不同观点:其一是设立优先说,认为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时,根据二者设立先后来决定,设立在先的其效力优先于设立在后的。其二是留置权优先说,认为无论抵押权是否在留置权发生之前设立,留置权人都可就标的物变价优先于抵押权人获偿。其三是善意留置权人优先说,认为如留置权人为善意,则留置权虽后于抵押权而发生,其效力也优先于抵押权;否则,其效力应后于先设的抵押权。《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及《物权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均采纳第二种观点。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是:第一,留置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应当优先于通过约定产生的抵押权,即法定权益优先。第二,留置权人占有标的物,而抵押权人不占有标的物,法律应保护合法占有权人的权益,即合法占有优先。第三,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修理费、承揽费、运输费等,而该费用往往数额较小,留置权实现后一般不影响抵押权实现。 三、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关于质权与留置权在立法上可否竞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此予以肯定。关于质权与留置权竞合时效力关系,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主张适用占有优先原则,即先质后留的,以留置权的行使为先;先留后质的以质权行使为先。其二,主张留置权的效力原则上优先于质权,但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时,明知留置物已经设定质权,则留置权不得对抗质权。其三,主张视先留后质和先质后留等具体情形分别考虑。 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质物上又成立留置权,有两种情况:一是债权人取得动产质权后,又基于对质物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对该财产享有留置权。此种情况下,一般规则仍是留置权优先,但由于质权人与留置权人重合,故不妨由权利人选择先实现哪一个权利或在可能的情况下同时实现。二是质物上又成立他人的留置权。例如质权人将

文档评论(0)

sjjd401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