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商标权的保护.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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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商标权的保护 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科学技术和文化创作取得长足进步,创新能力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企业发展进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鼓励企业进行商标注册和注重商标权的维护,对于推动企业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商标权 知识产权 商标权保护 绪论 在当今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和国际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的今天,商标在企业发展进程中的作用更加明显,商标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但是中国商标权的保护现状却是不容乐观,中国商标权保护起步较晚,而且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市场上有出现了抢注商标的狂潮,中国企业已经培植起一定信誉的商标在海外市场遭受抢注的现象也是非常普遍。商标被外国公司抢注已成为中国公司进军国际市场时遇到的绊脚石这也成为外国公司给中国公司设置的新的贸易壁垒 商标权保护已成为国际间经济和文化交往中受到普遍关注的问题”在美国、英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被一名荷兰人抢注;”大白兔“在日本、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美国和英国都曾被抢注;”长虹“在南非被一家中国企业抢注;“恰恰”、“老干妈”、“王致和”等商标在欧洲被抢注。 国外企业抢注中国商标是为了在国际市场中削弱中国企业的竞争力。而且也就是由于中国企业对自己商标权的不注重保护才给了外国企业有机可乘,这样致使中国企业不仅难以进进军国际市场,原有的市场份额也会被逐步蚕食,这是中国企业在开发国际市场的一个惨痛教训。 5、我国企业不善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这就到时不仅事先不设防,事后也无补救,导致损失惨重。 商标注册保护制度是给商标注册人授予注册商标的独占权,来实现商标权人的经济利益,首先只有对商标注册加强重视,企业自身对于品牌保护力度提升才能有效的保护自身权利,维护自己的商标权利。其次商标权人了解商标权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形势下,对于知识资源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已经成为各国去的竞争优势和提升综合国力的关键要素。然而缺乏缺乏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的了解,中国企业会在国际贸易中遇到更多的难题,甚至对于知识产权问题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因此这就要求中国企业认真研究国际惯例,掌握国际市场的竞争规则,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成为赢家。 三、世界发达国家对商标权的保护 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商标权都实行了保护措施,因此笔者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制度规定进行探讨,通过了解世界发达国家的商标权保护制度,总结出我国商标权保护的不足。从而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现行商标权的现状,来提出完善我国商标权保护制度的一些建议。 1、欧盟商标权保护的制度及实践 欧盟及其前身建立单一商标体系的努力始于20世纪60年代初,一直到1993年12月欧共体委员会正式通过《共同体商标条例》,并与1994年2月实施。依该条例的规定,欧共体将建立统一的商标注册制度。一件商标只要经位于西班牙阿利坎特的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核准注册,就成为共同体商标,可以在整个欧共体范围内有效。而且,只有使用于整个共同体的商标,才能予以注册、转让、放弃或作为撤销所有权人的权利或宣布无效决定的对象。从1996年1月1日起,共同体商标开始接受申请,在一年的时间里,就有45, 000件商标注册申请案,而且申请量还在以每周递增500件的数量增长。与此同时,各成员国的商标制度照常运行。这样在欧盟就有两种商标权,一种是依《共同体商标条例》申请并获授权的“共同体商标”,另一种是依各成员国商标法申请并获授权的成员国“国内商标”。欧盟设置了一系列的机制来协调管理这两种商标权尽管建立欧盟单一的商标体系来取代各国的国内商标体系是欧盟商标法制建设的最终目标,但是这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有可能实现,而且目前也无必要一步到位完全统一成员国的商标法。因此,可以预见,欧盟现今这种复式的商标体系将在长时期内存在,各制度间业已建立的协调机制,也将使得不同的商标制度和平共处,互为补充,共同推动欧洲经济的发展。将为中国在“一国两制”下协调诸法域的商标制度提供有益的启示与中国商标法中注册商标撤销制度相对应,韩国商标法有“无效”和“取消”两种制度。注册商标的无效,类似于中国商标法中第四十一条,是由于注册时发生各种违法现象引起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取消,类似于中国商标法中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是由于注册商标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发生各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而引起的撤销。二者从宏观上看有很多相近或类似的相关法律规定,但在撤销事由、撤销程序和撤销之后的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着差异,比如韩国的一些具体条款规制的更为细致。其中撤销程序方面的差异最为显著。根据中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有权依职权直接对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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