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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09_监控系统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编号:宜采谈〔2007〕62号 项 目 名 称: 宜宾市人民法院监控系统
宜宾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制
二○○七年十二月
宜宾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招标文件目录
第一章 招标邀请公告:第2-3页。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4-11页。
第三章 招标项目要求:12-20页。
第四章 投标人应该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页。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第22-25页
第六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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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第一章 招标邀请公告
根据宜宾市财政局下达的采购计划要求,宜宾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拟对宜宾市人民法院监控系统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竞标。
1、招标文件编号:宜采谈〔2007〕62号
2、项目名称:宜宾市人民法院监控系统项目(具体技术参数详见招标文件) 。
3、招标文件售价:每套售价人民币肆佰元,售后不退。
4、招标文件出售时间:2007年12月24日—2007年12月27日,北京时间每天上午9:00—12:00时,下午14:30—17:00时(节假日除外)。
5、招标文件出售地点:宜宾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南岸叙府路13号采购中心三楼)。
6、投标开始时间:2007年12月28日北京时间上午9时。
投标截止时间:2007年12月28日北京时间上午9时10分。
7、开标时间:2007年12月28日北京时间上午9时10分。
8、踏勘现场:不集中组织踏勘现场。如需踏勘现场请与张婷熙联系。电话:2322305。
9、投(开)标地点:宜宾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二楼开标室。
10、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安全技术防范三级及以上。
11、购买招标文件时必须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12、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整。在投标时间截止前以现金形式缴纳。
13、联 系 人:何源 陈阿芳
联系电话:(0831)2339369
传 真:(0831)2339369
邮 编:644002
宜宾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2
宜宾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 资金来源
1.1 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已经落实到位。
2、 采购人
2.1 “采购人”是指获得资金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3、 招标机构
3.1 “招标机构”是指政府设立的负责本级财政性资金的集中采购和招标组织工作的专门机构,即招标人。本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特指四川省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
4、 合格的投标人
4.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及招标文件中的规定。
4.3 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招标机构的投标人。
5、 招标方式
5.1 本次招标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
6、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6.1 必须是提供符合方案的服务。
6.2 国产的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和制造生产或行业标准。
6.3 有关服务必须符合原产地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和制造生产或行业标准。进口的货物须是具有合法的进口手续和途径,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部门检验。
6.4 投标人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3
宜宾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7、投标费用及联合投标
7.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
如何,招标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7.2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构成:
8.1 要求提供的服务、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1)招标邀请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招标项目要求
(4)投标人应该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5)合同主要条款
8.2 求。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书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规定,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9、招标文件的澄清
9.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于投标截止期前五天
以书面形式传至招标机构。招标机构对在规定的时间对于没有提出澄清又参与了该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将被视为完全认
同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期前五天以后不再受理针对招标文件的相关投诉。
9.4 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
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适用于每一个投标人。
10、招标文件的修改
10.1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方可主动地或依据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
而修改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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