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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条文的重构.docVIP

浅论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条文的重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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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自由公民的大宪章。宪法规定的权利叫基本权利,它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是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最主要、最根本和不可缺少的权利。这些权利理应也必须得到充分的保障,否则将对宪法的权威以及尊严造成极大的挑战。同时也会阻碍我国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   公民基本权利,就是指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享有的、由宪法规定的他们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中的首要的、根本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权利。目前我国现行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不够周密,体系也不完备,许多基本的公民权利并没有被列入宪法典之中,虽经多次修宪但始终为能触及筋骨。针对这些问题笔者作了如下思考。   一、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应当具有直接适用性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救济先于权利”,这两句古老的法谚同样适用于中国这样一个正在努力推进法治,推进宪政的国家如果一项权利根本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它就根本无法成为一项法律权利,而在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更是如此。作为一个国家公民最首要、最根本、最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权利绝对不能光靠普通法律来保障。在现代法治社会的权利救济体系中,诉讼救济是最主要、也是最有效的救济方法,而宪法诉讼则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最终性的救济途径。目前我国的宪法没有对法院可以直接适用公民基本权利作出规定,这就造成了实践中如果公民基本权利遭到侵犯,而普通法律没有对该权利作出规范的话,法院将无法处理该类案件,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同时也对宪法的威信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宪法中确立公民基本权利条款的直接适用性,在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受到侵犯但却没有具体的法律能给予有效的救济的时候,赋予公民宪法诉权,公民可以直接以宪法基本权利被侵犯为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建议条文可以作如下表述“国家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公民有权在其权利受侵害时依据本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宪法中应规定国家权力不得随意克减公民的基本权利   纵观各国宪法在规定国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义务的同时,往往确立了一些对国家权力的否定性规定条款,这些条款也构成宪法基本权利保障条款的内容。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l条规定了“国会不得立法条款”,规定国会不得就“确立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的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陈述救济的请愿权利”。这些否定性、限制性规定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换句话说,宪法在规定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时,有其必要的限度,这些限度是国家权力不可逾越的界线,也是宪法基本权利的核心所在。虽然,在战争或紧急状态下,公民的某些权利或自由可以被克减,但生命权、免受奴役和酷刑等某些权利和自由不得被克减,更不能被取,否则个人的人权就将遭到严重的侵害。针对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以及我国业已签署或加入的国际公约笔者建议应将生命权、知情权、免于酷刑的权利、免于奴役的权利以及不受歧视的平等权等权利作为包括立法权在内的国家权力都不能予以克减的权利。 三、宪法中应规定对宪法未明文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事项的处理   宪法基本权利也是随着社会进步而不断发展的,对于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来说,基本权利的扩展更为明显,此外对于宪法中所未列举的但属于国际人权公约及各国所普遍公认的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如迁徙自由、罢工自由等权利,在实践中不受宪法的保护。针对这些情况宪法在进一步补充列举本权利的内容的同时,还应该专门增加类似美国宪法美国宪法修正案第9条规定,“不得因本宪法列举某种权利,而认为人民所保留之其他权利可以被取消或忽视”;第l0条规定,“本宪法所未授与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之权力,皆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这样可以弥补宪法采用“列举式”对公民基本权利规定时可能产生的遗漏。从而为宪法基本权利内容的扩展提供宪法解释的依据,从而有效的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   四、在宪法中增加若干公民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采用的是列举的方式,使公民基本权利的种类更明确,保护起来更方便,可以根据宪法进行立法或者直接适用对基本权利加以保护。但是,由于历史和社会现实等原因,我国宪法对基本权利种类规定还有不足之处,与其他国家宪法和世界人权公约相比,我国宪法对一些基本权利还没有规定,因此在宪法中增加一些公民基本权利很有必要。   (一)生命权   人只有活着才能够享受应有的权利和自由,没有生命其他的一切权利根本无从谈起。因此生命权是人的首要权利,也是最高的权利。任何人不得用任何非法手段致其死亡,剥夺其生命权。作为确认和保障基本人权的根本大法宪法,应当也必须将生命权确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将生命权入宪有助于保护我国公民的生命,完善我国宪法,同时也是我国实施国际人权公约的需要在宪法上设定生命权一方面意味着当有非法侵害生命的行为或危险发生时,公民有权采取防御措施,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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