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宅基地管理[1]1.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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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初探 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有利于农村建设用地的节约利用,有利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产条件,对较好地保护耕地、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障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宅基地的管理。据统计,宝鸡市有农村户数701768个,农村人口277883人,宅基地实际占用面积为64.3万亩,其中有8182户为一户多宅,所占面积达3218.68亩。笔者经过这几年的工作实践,浅谈自己一些认识。 一、农村宅基地存在的突出问题  1、法规政策不完善。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有条件的农民先后在城镇定居而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却长期空置。据统计,“十五”期间我省城镇化水平从31%上升到36%,大约有近200万农业人口转为城镇人口,如果按户均5-6人计算,约有33万-40万户从农村迁移到城镇、造成约1万公顷的闲置宅基地。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都偏重于对新增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对闲置宅基地如何依法管理、合理退还等没有具体规定,对实际的违法违规的行为缺乏约束,没有形成一套合理有效的农民宅基地退出机制,造成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使用方面只有权利,没有责任,只愿占有,不愿退出,保留超占宅基地的成本很低。  2、村庄分散,缺乏规划。  长期以来,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无偿使用,加之圈大院的思想在很多人头脑中根深蒂固,建房户不但多占地,而且占好地,纷纷向村外扩张。要么是“线状”扩张、农民建新房“沿公路爬”,公路、村内道路通到哪里新房建到哪里,形成马路住宅;要么是“块状”扩张,新建住宅不断向村外延伸,在村庄四周建房,村内破破烂烂,形成“空心村”。结果房不成排,路不通畅。由于村庄规划的严重滞后和缺乏,致使大多数村庄建设随意性大,村庄整体布局杂乱无序。  3、面广线长,管理工作比较薄弱。  由于农村宅基地量大面广线长,基层土管所力量薄弱,没有能力实施经常性地现场跟踪管理,不能及时发现村民在建房中出现私自扩大面积,变更位置,私下调换宅基地等问题,往往等发现问题时房屋已经建成,依法处罚非常困难,尤其是乡镇土管所实行统一管理后,它所管辖的范围已不是一个乡镇、而是一个区域,而且国土所缺少工作车辆,工作条件简陋,管理手段落后,对农村宅基地的日常管理难以到位。  4、宅基地管理难度加大。  一是农民建房选址难控制。由于多数村庄没有实施村庄规划,农民建房完全凭个人意愿随意选址。这种选址的随意性造成农村居民点零乱无序,制约和阻碍农村经济发展,并且容易产生土地纠纷,影响社会稳定。  二是耕地占补难平衡。过去农民建房根据其使用耕地的等级缴纳不同标准的耕地开垦费,控制了耕地使用规模。开垦费以县(区)为单位,统一收取,统一使用,解决了用地农户造不了地,村级组织无力造地的问题,确保了耕地占补平衡。建房收费取消后,使用耕地和未利用土地建房只缴纳5元土地证书工本费,且在耕地上建房省工、省时、省钱,一些农民就打起了耕地的歪主意。据调查,使用耕地建房平均每户可节省资金2000元以上。当前,申请使用耕地建房的农户大幅增加。但大多数村集体无经济实力,特别是在山区和贫困地区的村集体根本没有资金补充耕地。因此,农民建房占用耕地靠村委会“占一补一”很难落实。  三是农民违法建房难查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农村村民违法建房的处理只能是拆除,这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建房农户多居住困难,新房拆除后,无力再建,不得不回到原来的旧房居住。还有些农民在新房动工时已拆除旧房,如将违法建房的房屋依法拆除,这些农户便无处居住。这对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发展农村经济十分不利,也会产生许多不安定因素,影响农村稳定,尤其是建房收费取消后,许多农民误认为不用交钱就是不用报批,违法用地建房增加。 二、宅基用地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1、部分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是涉地违法的主体。 首先是违法现象的群发性。根据全国多次卫片检查显示和通过我们的调查,农村宅基地违法呈现出群发性态势,多数乡镇和村庄都有。其次是违法主体的多样性。据调查,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中,违法主体既有村民等自然人,也有村委会、村镇企业等法人组织。总体上看,各类违法案件很多都有政府部门或者村委会的影响,特别是村委会以发展经济招商引资等为名,把企业和个人绑在违法占地的“战车”上作为人质。再次是违法行为的复杂性。非法占地、破坏耕地、非法出租等行为均有发生、但又以村委会非法出租以及企业、个人非法占地为主要违法行为。例:在2007年进行的“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在我们查处的九起违法占地案件中,有八起是村级和个人违法占地案。 2、部分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管理职责的缺失和越位。 首先是乡镇政府管理职责的缺失。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含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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