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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style=color:black;background-color:#ffff66浅谈/B商标侵权行为及其查处 商标是国家和企业的重要财产。保护商标及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已成为各国用以争取和维护本国竞争者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最大限度的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受商标潜在的价值驱使,借助他人知名商标搭“便车”销售自己的商品、将他人商标直接用于自己的产品上假冒注册商标等商标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利益,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因此,面对越来越多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已成当务之急。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商标权是一种独占权,商标权人独家享有在商标主管机关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这种独占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专用权具有绝对权的性质,它对于任何第三人都有约束力。因此可见,任何商标的侵权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上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有所不同。商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损害行为。损害行为是指威胁或破坏商标权专有性的行为。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以专有性为其本质特征。作为商标权人的专有权,在权利保护范围内,不允许他人侵犯。二是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是指损害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损害了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有两种情形:一是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该行为;二是法律虽未明文禁止,但该行为有悖于法律的内在精神和要求。行为的违法性具有客观实在性。在实践中,违法性的判断主要在于分析损害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阻却事由。有阻却事由,则损害行为不具违法性,不构成商标侵权;无阻却事由,损害行为即具违法性,商标侵权成立。 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必要性 商标本身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也是企业将技术竞争优势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的主要载体。在不同程度上商标引导着市场消费方向,为企业带来商机和利润,成为企业经营资产的一部分,同时也是一国经济实力的特殊反映。在经济全球化、市场国际化的当今世界,商标所起到的竞争作用日益凸现。对消费者而言商标意味着优良的商品品质和较高的企业信誉;对商标的所有人而言,商标意味着广泛的市场占有率和巨大的经济利益。在市场流通领域,伴随着消费者对商标熟识程度的加深,企业界的知名度会越来越大,附属商品的商标信誉也会越来越高。商标的信誉度越高,其竞争力越强,为企业创造的经济效益也就越多,从而使商标本身的价值倍增。成为企业不可估量的无形财产。正是因为商标的这种特有价值,才被一些利欲熏心的不法商者所看中,利用他人的商标印象和声誉采取违反商业道德的不当竞争手法获取非法利润,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公平、公正、合法的竞争环境。如不及时查处,势必会阻碍我国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在我国的国内立法中,为了完善商标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先后对《商标法》进行了两次修订。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同时通过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对商标法作了第一次修改。在这次修订中,扩大了商标侵权行为的范围,加大了惩治商标侵权行为的力度。修订后的《商标法》重新界定了商标侵权行为的范围,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以及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规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增加了这几类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对商标法作了第二次修订。这次修订,强化了商标的行政管理。进一步确立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中的主体地位。修订后的《商标法》第53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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