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应承认物权行为理论.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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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应承认物权行为理论论文关键词:物权行为 债权行为 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 ????论文摘要:物权行为理论肇始于德国法儒萨维尼对法律行为理论的再发展,是一项存在较多争议的法律制度。在我国,随着制定民法典进程的加决,对此问题的研究也更加的深入,并对是否应采用物权行为理论产生了两种对立的观点。 ????物权行为为德国法上之重大理论,虽学者对这一概念的存在必要性意见不一,但其业已被采为德国民法体系中的一基本概念。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也已被立法所肯定,而成为德国民法典之基础。在我国,随着民法典制定进程的加快,对是否采取物权行为理论,产生了相当的争论,《物权法》颁布后,在立法上也并没有对此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对物权行为理论本身的讨论,应有更深人之必要。 ????一、争论 ????(一)对物权行为的质疑,其理由大致概括如下: ????1.认为物权行为过于抽象,乃极端法律抽象思维的产物。在这种思维模式下,如买卖等简单的交易行为被分割成三个部分,即一个债权契约,两个物权契约。一般人在作成买卖等行为时,绝无可能认识到这一点,故实在是对现实生活的凌辱。基尔克(Gierke)在《民法典的起草和德国法》中对此抨击最甚。 ????2.对交易安全的不利。承认物权行为,由此进而承认在买卖等行为中的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这使得当其原因行为,即债权行为被撤销时,原所有权人不能基于其所有权而为物上返还请求权,而只能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其所有权,地位上降为普通债权人。这对原所有权人的保护甚为不周,且违背了交易的公正性。 ????3一认为是否应承认物权行为(可以说是否应建立物权行为理论),根源于对物权移转行为性质的定性。应认为物权移转行为的事实行为属性,以此来避免物权行为理论中的矛盾。 ????4.物权行为过于抽象和玄妙,为一般人所难以理解和掌握。我国不少学者对此怀有疑虑。 ????(二)与此相对的,认为有必要承认物权行为的学者认为:????1.使法律行为的概念更趋完善和精致,解决了一些以物权变动为直接目的的法律行为的性质问题,从而使物权和债权体系清晰,共同支撑着民法的两翼平衡。 ????2.承认物权行为,则在买卖等行为中,引起物权变动的应该是债权行为之外的独立的物权行为,进而再将物权行为无因化,即债权行为无效,并不导致所有权的移转发生效力。这样,交易安全就得到了保护。而善意取得制度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则存在如何确定善意存有很多疑难问题,不如抽象原则对此解决的合理。 ????3.物权行为的理论解释了物权公示的“公信力”,即物权为何必须公示并能在公示后取得对抗任意第三人的效力的问题。 ????4.一些新产生的法律制度,如所有权保留、担保让与等现代化的担保制度必须依靠抽象的物权行为理论才能合理地建立和解释。而抽象的不动产物权担保比附随性担保对债权人具有优越性。 ????对此问题的讨论,似可遵循如此思路:物权与债权概念的界定为如何?是否应严格遵循?两概念对民法之体系构成有何影响?其影响有何理论意义和实践效用?取得(或变动)物权与取得债权是否可以用同一种方式(债权行为)?如果用同一种方式,其内在优点和缺陷是什么?用不同的方式(债权行为、物权行为)来取得不同的权利,其优点和缺陷又是什么?比较两者,并考虑其他因素(包括社会发展、裁判适用、法学教育功能等),得出以何者较优之观点。当然,只是何者在现有社会发展与吾辈可能预见之社会发展下,为较有利之制度而言,至于要下一绝对之肯定结论,实为无科学及必要性可言。 ????二、分析与检讨 ??????(一)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 ????在欧洲大陆,基于罗马法的传统,至19世纪完成了以所有权为中心,加上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行为和作为事实状态的占有所组成的抽象的物权法体系。与此相应的,契约也被视为发生债权债务的原因之一,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构成更为抽象的债权法体系。因此,物权法和债权法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被规定和形成的东西。 ????物权和债权之区别有:1.权利的对象不同。表现在债权乃对于特定人要求其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权利,物权乃直接管领其物之权利。2.权利的效力不同。债权具有平等性,对同一债务人发生的数个债权,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发生谁为优先的问题。而在一个物上发生数个物权,则以先发生者有优先权。3.效力的强弱不同。物权效力强于债权效力。表现在担保物权上甚为明显。4.权利行使不同。物权有追及权,债权则无。债权不能对债务人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可见债权与物权,前者较为动,后者较为静,后者为前者之归宿,前者又生新的后者。周而复始,循环不断,共同服务于人民之生活、社会之发展,意义至巨! ?????(二)物权权利变动以何为引擎 ????1.鉴于权利的性质不同,必然影响发生权利变动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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