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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残疾等级鉴定标准的统一性
摘要:目前我国存在许多伤残(残疾)等级鉴定标准,但真正在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务中常用的标准只有三个,即《交通评残标准》、《工伤评残标准》和《医疗评残标准》,前两个是国家标准 ,最后一个是部门标准。三个标准宽严程度不同,同一伤情,不同的标准评定为不同的等级。标准的适用也很不统一,除交通事故致残适用《交通评残标准》及工伤致残适用《工伤评残标准》外,其他伤害致残的,有的适用这个标准,有的适用那个标准,十分混乱。从而引发许多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本文通过对伤残鉴定标准的现状立法机关的注意和重视,尽快制定统一的残鉴定标准,规范司法鉴定秩序,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医疗评残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以下简称《工伤评残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工伤评残标准》《评残标准》《医疗评残标准》《工伤评残标准》人身伤残鉴定标准的现状一、人身伤残鉴定标准的现状? ? 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鉴定结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司法鉴定结论对案件的定性、赔偿数额的多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根据目前人身损害案件的处理情况来看,司法鉴定的形势却不容乐观。我国相关法律只对司法鉴定人员的资格认定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作了相应的规定,而对监督管理制度没有作出具体细致的要求,致使鉴定秩序比较混乱。导致鉴定秩序混乱的更主要的一个原因,是伤残鉴定标准的不一致,同样的伤,使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却得出级别差异较大鉴定结论,致使案件的赔偿数额出现很大的悬殊,这种情况在我国当前人身伤残鉴定活动中是司空见惯的,成为当前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 ? 我国现在实施的人身伤残鉴定标准《评残标准》、《医疗评残标准》、《工伤评残标准》《评残标准》、《工伤评残标准》《医疗评残标准》为标准是部门标准《工伤评残标准》比《医疗评残标准》要宽松一些《医疗评残标准》《评残标准》。导致出现同残不同级、赔偿不同价现象。制定鉴定标准的初衷、适用的范围和对象人身伤残鉴定标准适用的混乱不给案件的处理带来很大的难度,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也使一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更好地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评残标准》评残标准》《医疗评残标准》《医疗评残标准》《医疗评残标准》《医疗评残标准》《医疗评残标准》《医疗评残标准》评残标准》评残标准》?人身伤残鉴定标准是处理生命权与健康权纠纷的重要依据。这些纠纷涉及人格权,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以及人权中的地位不言而喻,如果人格权都不能平等的予以保护,这样对于社会来说,法律也就没有任何公平可言。《工伤评残标准》《工伤评残标准》《工伤评残标准》成了制造社会不和谐的因素构成残疾的要素主要有3个:有由于疾病或外伤所导致的一种现代医学条件下尚无法使之完全“复原”的器官或组织的“终局状态”。这种终局状态的存在,是残疾的病理要素,又称病理损害。这是残疾的必备要素。有病理损害导致的躯体生理功能或精神心理功能的低下或丧失。这是残疾的生理功能障碍要素。有由于生理功能障碍或病理损害造成的在完成与其年龄、性别、文化相适应的社会角色方面的困难,这是残疾的社会角色障碍。又称社会功能障碍、社会环境障碍。狭义的残疾人主要指同时具备三要素的或以社会角色障碍为主的残疾者,他们是政府和社会关注的残疾对象。广义的残疾也泛指生理功能残疾。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在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标准的适用混乱,不但增加了案件处理的难度,更重要的是造成了众多同残不同级、赔偿不同价的社会问题以前司法界和社会上纷纷对事故遇难人员户籍之别导致同命不同价问题提出质疑,却忽略了伤残鉴定标准的不统一、给伤残者的赔偿数额相差悬殊的问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直所倡导,它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是广大政法干警及一直追求的终极目标。人的健康权与生命权是法律所特别保护的,人们在法律面前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伤残鉴定标准的不统一,却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口号显得苍白无力。 鉴定机构的准入错鉴责任追究制错误鉴定补救制度司法鉴定法是笔者目的是希望与社会上的同仁共同探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引起立法机关的注意和重视,尽快制定统一的残鉴定标准,以规范司法鉴定秩序,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在索赔过程中解决同残不同级、赔偿不同价的问题这是我国的法制建设工作的要求,也是促进我国鉴定工作与世界接轨的需要。 参考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__2002)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__2006)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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