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逻辑学的性质及其主要作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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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逻辑学的性质及其主要作用 ——生活中的逻辑学 摘要:本文主要讲述在探讨逻辑学的研究对象的基础上来研究逻辑学的性质和作用。在科技爆时代,在教育领域的运用现当代逻辑科学是一门具有综合性的科学,既有人文社会科学特色更有自然科学属性。在我国大学教育中,广泛进行现当代逻辑科学的素质教育,不但有助于推进我国大学生素质教育,而且是加速培养二十一世纪创新人才的重要举措,也无可置疑是培养高素质专门人才的重要举措,因为逻辑科学具有多方面的教育功能,如思维教育功能、品德教育功能、科学教育功能、创新教育功能等。 任一命题具有且仅有“真”或“假” 二值之 一的各种逻辑(包括数理逻辑)系统的统称。逻辑是一门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和一些简单的逻辑方法的科学。以思维作为研究对象的科学除逻辑外,还有哲学和心理学具体讲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研究对象来看,社会科学研究的是社会各方面的现象,发现其规律性,从而指导人们改造社会的实践活动。逻辑科学不以社会为研究对象,它以人的思维为研究对象,大体上讲,它是一门研究人的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尽管人的思维也有一定的社会性,但就思维现象的本质而言,与社会现象是有巨大差别的,这主要表现在人的思维具有相当程度的生物性、自发性、机械性和程序性。其次,大多数社会科学,如政治学、哲学、语言学、文艺学、法学、教育学等,都有一定程度的阶级性和民族性,但就现代意义上的逻辑科学而言,它是以全人类的思维为研究对象的,不存在丝毫的阶级性和民族性,不同的阶级、不同的民族的人,对逻辑知识的发现、认识、掌握或许带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就其本质而言,逻辑科学与数学、物理学、生物学等自然科学学科更有相似性,其知识要点和基本原理是统一和相通的,更具有全人类性。再次,从逻辑科学的发展历程来看,尽管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诸多领域的实践活动(如生产、论辩、讨论、教学等)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的进步对逻辑科学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就逻辑学革命性发展而言,起巨大推动作用的不是社会科学和社会实践,而是数学、心理学学科的发展与需要。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阶段,二是阶段。所谓感性认识,就是在实践活动中,人们通过感官来认识对象的信息。其反映形式是感觉、、。感性认识是认识的初级阶段,它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直接性,即感官同认识对象发出的信息必须直接接触,二是表面性,它仅仅是对事物的现象,各个片面和外部联系的认识。人们要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光有感性认识是不够的,为了把握事物的本质,全体和内部联系,感性认识必须上升到理性认识。所谓理性认识,就是人们把感性认识所得来的材料加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比较、加工和制作,形成概念,并由概念构成判断,由判断进行推理,从而获得对事物的本质、全体和内部联系的认识,其反映形成是概念、判断和推理。思维,首先是人脑特有的功能。其次,思维是认识阶段上的理性认识阶段的反映活动。 思维形式和规律 思维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所以,无论何种思维,总有特定的内容,思维内容借以表现的手段和方式,就是思维形式。既然思维是人们在认识阶段上的理性认识阶段的反映活动,理性认识阶段的反映形式是概念、判断和推理,所以,思维的形式就是概念、判断和推理。所谓思维的逻辑规律,就是在运用思维的各种逻辑形式时必须遵循的法则。这样的规律有三条:同一律、不矛盾律和排中律。同一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使用概念、判断等要有确定性,不能相互混淆;不矛盾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思维必须首尾一致,不自相矛盾;排中律则要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思维要有明确性,不能模棱两不可或不置可否。这三条规律是逻辑的基本规律,无论运用什么逻辑形式进行思维,都必须严格地遵守它,否则就是不正确的思维。把基本规律的要求运用于具体思维形式时,这些规律又表现为各种逻辑形式的规则。思维的基本逻辑规律和规则是正确思维的必要条件,必须严格地遵循这些规律和规则,才能正确地反映客观事物,正确地表达和交流思想。 一、逻辑学的性质 从逻辑学的性质方面来讲,逻辑学是一门基础性、工具性、规范性和全人类性的科学。然而科学的性质都是由它的研究对象决定。逻辑学主要研究由概念、命题构成的推理、论证和推出的关系。又根据这些研究对象反过来研究逻辑学的性质。 (一)全人类性 逻辑的全人类性质也是很明显的。 这一性质是它的研究对象和起作用的特点决定的。首先,由逻辑的研究对象可知,它起作用的特点在于帮助人们了解正确的思维形式结构,把握思维的逻辑规律,掌握必要的逻辑方法,从而为人们提供正确思维的工具,使之能够运用正确的逻辑形式和方法,进行合乎规律的思维活动。逻辑从产生之日起,一直是作为一种工具被广泛使用着。它的创始人亚里士多德就将其当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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