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保监局向社会公众解读新法相关内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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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即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浙江保监局向社会公众解读新法相关内容 新《保险法》即将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保险法》与现行《保险法》相比,哪些规定发生了变化?对我国保险业自身的发展以及广大保险消费者将产生哪些影响?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正在采取哪些措施迎接新《保险法》的实施?日前,浙江保监局围绕上述广受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就新《保险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全面解读。 新闻通稿之一: 顺应保险事业发展需要 新《保险法》突显五大特点 ——新《保险法》的修订背景和过程解读 现行《保险法》是新中国首部《保险法》,制定于1995年6月30日,是我国保险事业发展的基本法。2002年10月28日,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保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修订内容主要是“保险业法”部分,涉及38个条文。这是一次具有过渡性质的修订,修订后的《保险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保险业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面临着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市场主体快速发展,保险公司数量增加至120余家(我省现有总公司2家,省级分公司56家),从业队伍不断壮大,逐步建立起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框架,但还存在经营管理薄弱等问题;二是市场体系初步形成,一些新的保险业务从无到有,保险中介市场、再保险市场稳步发展,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逐步拓宽,资产管理能力不断提高,但是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不强,恶性竞争较为普遍;三是服务能力逐步提高,保险业在应对灾害事故、服务新农村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参与社会风险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保险覆盖面不宽,且销售误导、理赔难等服务质量问题比较突出;四是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初步建立起市场行为、偿付能力和公司治理三支柱的保险监管体系,但是一些监管制度在标准化、规范化方面存在不足,一些制度由于缺乏法律强制,执行力不强。 面对新形势, 保险业要想突破发展瓶颈,解决发展中面临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需要一个更为完善的法治架构。但现行《保险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在保险经营行为规范、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渠道、监管手段和措施等各方面都存在明显滞后。为此,社会各界对再次修改和完善《保险法》提出了强烈愿望,尤其是第一次修订基本未涉及的“保险合同法”部分,内容缺陷较多,成为目前保险法律关系中产生纠纷最多的领域;同时,在国际金融形势起伏动荡的背景下,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我国保险监管制度也需要认真思考和总结,并在立法中进行确认或作出调整。 早在2004年10月,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中国保监会正式启动《保险法》第二次修订工作。2005年底,保监会形成了《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此后,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听取各方意见,修改形成了《保险法》修订草案。2008年8月1日,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8年8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保险法》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会后草案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2008年 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保险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2009年2月28日,新《保险法》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顺利通过,正式颁布,定于10月1日起施行。 《保险法》第二次修订充分借鉴了国外立法成果,吸纳了我国自身实践经验,对保险合同法律规范、保险行业基本制度、保险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全面修改和完善,涉及现行《保险法》中的145个条文,新增48条,删除19条,修订126条,使《保险法》从原来的158条增加到187条。 新《保险法》突显出五大特点:一是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的保护;二是完善保险行业基本制度;三是加强保险行业自律管理;四是明确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五是明确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新《保险法》将为深化我国保险业改革、加强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改善保险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新闻通稿之二: 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新法八大亮点值得关注 ——新《保险法》保险合同规则的修订情况解读 新《保险法》坚持以人为本,从制度设计上加强了对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完善了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则,对一些在实务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这些内容是本次修订的重中之重,其中,尤以下面八个方面的变化值得大家关注。 亮点一:规范保险格式条款,“免责条款”未作说明不生效 保险合同主要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由于保险人拟定的格式条款可能对被保险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新保险法对此特别设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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