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三资”企业办事指南-7(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流程).docVIP

深圳市龙岗区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三资”企业办事指南-7(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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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三资”企业办事指南-7(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流程) 沙湾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征税办事指南 一、办理来料料件内销征税业务须知 1、办事流程 办理来料料件内销征税业务基本办事流程:发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后打印复核表并备齐相关单证窗口递单(回执联上的流水号可以查询审核状态)→海关审核通过→出复核表(凭回执领取)→向核销部门递交经征税关员批注的内销申请表进行审批→企业端(或代理报关行)打印报关单→将报关单、内销申请表等征税资料在征税窗口递单→海关打印税单→征税窗口领取税单(网上支付企业由代理银行领取)→到银行缴纳税款→征税窗口交回税单并领取手册及报关单证。 2、须递交单证 办理来料料件内销征税业务须递交以下单证: (1)受理通知书; (2)企业申请内销保税加工货物的书面材料; (3)代理报关委托书(进料加工企业无须提供); (4)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5)内销申请表; (6)内销料件原进口报关单; (7)自动进口许可证(涉证商品); (8)原产地证(涉及反倾销商品)。 3、企业办理来料料件内销征税业务注意事项: (1)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由主管海关对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予以核销。剩余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依据此项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免于提交加工贸易内销批准证及自动进口许可证(涉证商品); (3)内销批准证的有效期为一个月,请在申领证件后尽快前来海关办理相关征税手续; (4)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与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被诉倾销产品(以下简称“被诉倾销产品”)相同的货物时,应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对于直接从被诉国家(或地区)的生产厂商进口被诉倾销商品的,还必须向海关提交原厂商发票。对于通过境外贸易商间接进口被诉倾销产品的,也应向海关提交原厂商发票,确实无法提交时,向海关提交的由境外贸易商制发的商业发票上必须包括生产厂商名称和原厂商发票的编号。 二、办理进料料件内销征税业务须知 1、办事流程 办理进料料件征税内销征税业务基本办事流程:发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后打印复核表并备齐相关单证窗口递单(回执联上的流水号可以查询审核状态)→海关审核通过→出复核表(凭回执领取)→向核销部门递交经征税关员批注的内销申请表进行审批→企业端(或代理报关行)打印报关单→将报关单、内销申请表等征税资料在征税窗口递单→海关打印税单→征税窗口领取税单(网上支付企业由代理银行领取)→到银行缴纳税款→征税窗口交回税单并领取手册及报关单证。 2、须递交单证 办理进料料件内销征税业务须递交以下单证: (1)受理通知书; (2)企业申请内销保税加工货物的书面材料; (3)相关贸易单证(发票、购销合同等); (4)代理报关委托书(进料加工企业无须提供); (5)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6)内销申请表; (7)内销料件原进口报关单; (8)自动进口许可证(涉证商品); (9)原产地证(涉及反倾销商品)。 3、企业办理进料料件内销征税业务注意事项: (1)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申报内销时,海关以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按照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可以按照申报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的,但未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的,审价关员应将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入完税价格。 (2)企业以实际成交价格申报时,应对料件的实际进口时间进行说明以便海关对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3)企业申报进料料件内销征税时,应按实际成交价格和原产地进行申报。 (4)当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时,或者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时,海关可以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对企业提出价格质疑。企业应当自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 (5)海关按照成交办法以外的方法估价时应当履行价格磋商程序,但经纳税义务人书面申请放弃的,海关可以不进行价格磋商。在无法有效通知纳税义务人的情况下,海关可以向进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包括其授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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