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自考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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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自考资料

保险法 、“非自愿保险”,指保险关系的建立不是基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自然人或法人提出要求,保险公司愿意承保,承 (保险公司)以自己承担的有效合同而形成的超过其能力的保险责任,再向其他保险人(保险公司)投保,于事故发生后由接受人 、“基础保险”,指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因特定事故发生造成标的的损失所承担的直接的、原始性的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一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为原保险合同。依原保险合同,其当事人为投保人与保险人, 其所揭示的是缔约人自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关于保险的合意的过程, ,是指保险人对给付请求权人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认定后,认为事故属于保险给付义务范围围,在最终 (表现为格式条款或其批注)的理解和说明。 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未在保险合同中预先约定,而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该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为保险价值的保险。 (海外投资商)向保险人所在国投资经营,因政治原因造成经济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开 60天。 ,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还是被保险人到保险期满时生存,保险公司均给付保险金。 141.准则监管模式:又称规范监管方式或形式监管方式,是指国家对保险业 (1)危险具有客观性。 (2)危险具有不确定性。(3)危险具有可测定性。(4)危险具有损失性。 (1)按照保险实施方式不同,学者将保险分类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2) 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性质,立法上和学理上把保险(3)根据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次序不同,法律上和学理上又把保险划分为再保险和原保险。(4)根据保险的目标、职能和根 (1)保险关系的建立不是当事人协商而自愿订立,而是基于法律明确规定;(2)保险关系仍采用保险单的汀约方式,(3)强制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采用指定方式,也可以采用自选方式;(4) (1)保险的性质、目的和主体不同。社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不是以营利的目的,而是为了确保社会安定,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2)保险的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劳动者,即工薪劳动者和雇佣劳动者;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愿按照合同缴纳保险费的人。(3)保险的实施方式及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实施,是一种强制保险。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法律为依据,双方不能另行约定;商业保险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具有自愿性。(4)保险金的构成及保险费的承担不同。社会保险韵保险金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商业保险的保险金是由投保人承担。(5)给付标准的依据及保障的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按最低生活标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商 (1)保险契约关系主要由判例法调整,包括海上保险。(2)英国对于人寿保险多采取成文立法形式,(3)英国对于海上保险业务采用宽松监管政策,授权由劳合社社团法人形式去经营,拥有提供海上标准合同文本的权利,法院承认其具有权威性。(4)保险单行立法与法典同时并存,像英国的人寿保险法、简易人身保险法、保险公司法, (议会)手中,导致美国保险法在各州差异性很大。 (1)债权性。(2)非典型双务性。(3)强制有偿性。(4)射幸性。(5)不要式性。(6)格式性。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则表现为依约给付保险金的债务)、保险合同不能直接促使权利发生、变动或消灭,是债权合同而非物权合同。保险合同所生之债系特种之债,保险法无特别规定时,民法上有关债的一般规定也适用于保险合同。 (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及其发生结果而定.其不确定包括以下含义:一是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二是将来会确定发生但发生迟早不确定。保险合同作为一种不确定合同,是就个别保险合同而言的,若就承保同种危险的全体保险合同而言,保险费给付义务与保险金给付义务之间则具有确定性的特点、其以一定的统计计算为基础,即就危险团体与保险人订立的合同总体而言,其保险费给付与保险金给付数额之间的关系是依精确的数理计算、统计而确定的。同时亦须注意,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义务是否确定上,而不是在保险人危险承 (1)避免保险事故发生后定价的困难。(2)预先约定具有主观价值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可避免定价之争。(3)在客 (4)防止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定价偏低。 (1)以约定价值作为保险际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价值只是一个原则。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定值保险合同的约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为贯彻财产保险以损失填补为原则的功能,仍不得以“约定价值”作为“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价值”。(2)定值保险合同仍有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不同的问题。定值保险合同中,固然存在以约定保险价值作为保险金额,而投保“全部保险”的。但约定的“保险金额”亦有较当事人约定的“保险价值”为低的情形。此时,保险人所负担的义务,应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来决定。《保险法》第55条第 ” (1)具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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