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跃:关于物权法第46条、第49条.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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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跃:关于物权法第46条、49条作者:温跃1、梁慧星对物权法第46条、49条的批评比较搞笑:“水流属于国家所有就存在问题了,比如长江、黄河属于国家所有就存在问题了,例如95年长江发大水淹死了人、冲毁了农地怎么办呢?将来是不是可以进行很多诉讼可以告国家而要求国家赔偿。不是规定水流属于国家所有嘛,现在发水把我们家给淹了,这该怎么办呢?甚至不慎掉入河中淹死了,要求国家赔偿怎么办呢?”“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像天鹅是随着不同季节流到的,冬天飞到越南去,夏天又到中国来,你说天鹅具体归那个国家所有啊?如果说天鹅属于中国所有的话,飞到越南属于领土侵犯,再传染上禽流感的话,越南可以要求我们赔偿的。其实很少有国家的法律会这样进行规定,这也会给国家带来无形负担。”2、物权法同时还规定了土地国家所有,发生汶川大地震了,是否会导致受害人起诉国家这个土地所有人要求赔偿?为了防止被起诉,是否在物权法中不规定土地国家所有?看来梁慧星的观点是不能推而广之的。3、其实梁慧星的搞笑说法,反映了梁慧星自己立论的前提有问题。财产的所有人对该财产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不是都要进行损害赔偿的,比如说,不可抗力就是免责事由。财产所有人如果进行了审慎合理的管理义务,也是免责事由,受害人有重大过错有时也是免责事由。那种不分青红皂白要财产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幼稚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想当初,就是这么幼稚地要求车辆所有人对借出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借一把菜刀给别人烧菜,别人用该菜刀杀人了,或者使用菜刀不慎造成他人伤亡了,菜刀的所有人难道要承担赔偿责任?4、在物权法中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和土地、野生动物所有权归国家,无非就是为了使得国家能够保护和使用这些资源,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同时让国家能够对其使用者收取税费,也是为了让中国大地上任何东西都有民事所有权的归属。其实对上述财产的行政管理不需要民事上所有权这种法律依据也可以进行,收取税费的行为属于税法,税法也不是建立在民事所有权基础上的,中国大地上的任何东西也不是都需要明确其民事所有权的,比如,空气。不明确所有权的东西也可以进行行政管理,比如污染空气受到处罚的理由不是因为空气是国有的。水资源使用费只是对特定的用水大户才收取的苛捐杂税,当老百姓到长江里打取一桶水洗衣服时,不需要向国家缴纳水资源费的,也谈不上侵犯了国家水资源所有权。搞物权法的民法学者们似乎想为中国大地上所有东西建立所有权档案,博大的雄心实在可敬,似乎要为行政管理建立民法上的所有权依据,其实既没有必要,也荒唐可笑。这就是梁慧星搞笑说法的合理之处。但梁慧星的反驳事由似乎又是民事上的侵权事由,换句话说,梁慧星说对了事情,但用错了理由。2009-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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