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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简答和论述直接打印版
【法制史】复习资料
1、中国历史上较为固定的法律形式和各别朝代有特色的法律形式。
答:西周的法律形式主要有:1、誓,带有军令性质的誓词。2、 诰,周王对下级所训话。3、命,周王就具体事务向行政机关发布所命令。4、礼 ,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包括多种规范3、各个朝代的经济立法什么?
答 :1)秦朝主要是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 ;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关于官营手工业方面;关于产品规格和关于产品定额、劳动力计算方法;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如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货币的比价与使用、 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
2)唐朝主要是土地立法和财政立法。土地立法,继续推行均田制。一方面增加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另一方面维护了自耕农的小土地经济。财政立法,主要有“租庸调法“和“两税法”。这两种法律都是为了保证封建国家的赋税和徭役,从而保障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5、请问司法制度需要掌握哪些5)汉的诉讼环节是一个重点,(1)告劾,即现代的起诉。“告”指当事人亲自到官府告诉;“劾”指官吏代表 国家告发犯罪。2)逮捕和羁押3)审理和判决,汉朝把审理案件叫“鞠狱”,作出判决称“断狱”,三日之7、封建制生产关系是怎样产生的?
答: 中国的封建制生产关系是在春秋时期开始产生的。春秋时期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形成的时期。铁制农具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标志着社会生产力较前有了明显的发展;周室的衰微、诸侯的崛起和平民地位的提高,反映了阶级关系的变化:当时已经出现了具有人身自由的自由民,他们拥有自己的土地,不再象奴隶一样没有人身自由而完全依附于奴隶主;同时出现了新的剥削阶层-封建贵族,他们一部分由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一部分是拥有土地的自由民,他们与奴隶主和天子争权夺势。封建制生产关系就慢慢产生了。
8、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的区别是什么?
答: 奴隶制“五刑”是墨、劓、刖、宫、大辟。其中墨、劓、刖、宫是四种肉刑,大辟是死刑。奴隶制“五刑”被奴隶制国家和部分封建制国家(战国、秦、汉初、三国两晋南北朝)使用,直到隋朝。
封建制“五刑”分别是笞、杖、徒、流、死。隋朝的《开皇律》正式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转向封建制“五刑”的历史过程是漫长的,经过了艰难的历程。在中国法制史上,刑制改革是从汉文帝开始的,当时将墨、劓、刖(斩左右趾)用笞来替代。汉文帝以后的汉代皇帝继续进行刑制改革,又恢复了斩右趾,到汉灭亡,存在的肉刑为宫、笞、斩右趾。到了西魏和北齐,都曾下诏废除宫刑。《北齐律》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为封建制五刑奠定了基础。《开皇律》明确规定了封建制五刑为死、流、徒、杖、笞。至此,野蛮的肉刑不复存在了。
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的转变实质上肉刑由存到废,是历史的一大进步,法律由野蛮走向了文明。
8、中国古代法律对“老幼”犯罪有什么样的宽免政策? 答: 在中国法制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各个朝代都制定了适用于本朝的法律。纵观中国的立法,关于“老幼”犯罪问题基本上都有规定。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从西周开始中国就确立了“礼”作为治国原则,当然也是立法的原则。“礼”的核心是“亲亲”和“尊尊”,其中含有“衿老”、“爱幼”的内容。
对老幼犯罪实行宽免政策的有以下几个朝代的法律: 1)西周法律的刑法“定罪量刑原则”规定:“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即7岁以下的孩童和70岁、80岁以上的老人犯罪不适用刑罚。
2)秦朝规定身高不满6尺的人犯罪不加刑。当时身高6尺的人一般要达到15岁。
3)汉律曾多次下诏规定责任年龄,大体分为10岁以下80以上、7岁以下80以上:8岁以下80以上、7岁以下70以上。 4)唐律的第一篇“名例律”中规定“老小废疾减免刑罚”。70岁以上,15岁以下犯流罪以下可以收赎;80以上,10岁以下犯反逆、杀人应该处死刑的要上请,犯盗窃或伤人的可以收赎;90以上,7岁以下犯死罪也不加刑。 9、夏朝的“昏、墨、贼,杀”是当时夏朝法律的条文吗? 答: “昏、墨、贼,杀”是否是夏朝的法律条文,现在还不能认定,但根据史料记载,夏朝已经有了昏、墨、贼三种罪名,对此都处以死刑。这来自于春秋时期《左传》记载的一起案例 [晋刑侯与雍子争田案]。此案发生于鲁昭公十四年(公元前528年)。据《左传》载,晋国的刑侯和雍子争夺畜地的土田,调解了很久也没有成功。于是韩宣子命令叔鱼来处理这个案子,认为罪过在雍子。雍子为了贿赂叔鱼,就把女儿嫁给他。叔雨宣判刑侯有罪,刑侯发怒,在法庭上将叔鱼和雍子杀死。韩宣子询问叔向如何处理这件事,叔向说:“三人罪状相同,杀了活者的人而暴尸,死者暴尸就可以了。雍子明知自己的罪,还要用女儿贿赂叔鱼以换得胜诉;叔鱼出卖法律,刑侯擅自杀人;他们的罪状相同。自己有了罪而掠夺别人的美名是错,贪婪而败坏职责就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是贼,皋陶的刑法规定:昏、墨、贼,杀,应法办。”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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