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经典案例分享.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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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经典案例分享 案例1、有房子没产权证也是业主 市民赵先生最近有点烦,因为一些原因,自家住的新房产权证一直没办下来。可业委会竟据此说他不是业主,进而“剥夺”了他对小区事务的表决权。那么,赵先生到底是不是业主呢? 以前对于业主一直存在争议,有人理解为持有产权证才为业主,有人理解为交了房款的就为业主,有人理解住在小区内的都为业主。到底什么人才是业主:业主有以下几种情况: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即房产证上登记的人为业主。 2、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规定:依法登记取得或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继承或受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也就是说与建设单位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经房产部门登记合法的合同上的人为业主;继承房产并得到职能部门认定的继承者为业主;受遗赠并得到政府职能部门认定没有纠纷的为业主; 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并非业主,而是物业使用人。但其在使用过程中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如共有车位的使用权,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如缴纳物管费的义务。 ? 案例2、房子没住也得交物管费 市民陈先生在市区购买了一套住房,房屋交付后,他一直没有入住。当物管找到他收取物业管理费时,陈先生予以拒绝,理由是自己并未实际入住,未享受服务,所以不应缴纳物管费。那么,陈先生到底应不应该缴纳物管费呢? 司法解释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以及规定,全面履行了相应义务的情况下,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等抗辩事由,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像王先生这种情况,就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他应当缴纳物管费。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的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的,业主可以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收取的违规费用。 案例3、谁能当选业委会成员 王先生、李女士所在的小区准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王先生和李女士都是公益热心人士,兴冲冲地报名参加第一届业委会的选举,经首届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审查,王先生购买的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他爸爸的名字,不符合业主的条件,不能做为业委会候选人,甚至连投票资格都没有,李女士是和丈夫联名购买的房子,只要出具她先生的书面委托证明,有资格报名参加业委会委员的角逐。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以上案例王先生不是业主当然就不能报名参与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了,李女士虽然是业主但她只有一半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因此,李女士只有获得其先生的书面委托证明其在参选业委会事项上做为他的全权代表就可以参加业委会委员的角逐。 ? 案例4、顶楼权益归业主还是物业 市民黄女士:去年我购买了一套位于惠州某小区新建楼房顶楼,今年3月,我突然发现自家楼顶上竖起一块广告牌。原来是物业公司将顶楼朝南屋顶出租给一广告公司,租期为2年。对此,我和其他业主都不知情,我们强烈要求物业公司拆除该广告牌。但物业公司答复称楼顶的位置归物业所有,物业有权出租,业主无权干涉。我认为我购买的是顶楼,楼顶位置应该归我所有,我和物业公司为此争执不下。请问:楼顶的位置到底属于我所有还是物业所有,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利出租楼顶?我是否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拆除广告牌? 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全昌春律师回复:首先楼顶的位置既不属于黄女士所有,也不属于物业公司所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因此楼顶应属该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在未征得小区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无权处分,物业公司更无权擅自处分。物业公司将该楼顶出租给广告公司的行为是一种无效行为。 ? 案例5、停车费按次收费是否合理 家住市区南湖明珠小区的何小姐一下班就匆忙开车往家里赶,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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