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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
上市公司要] 对维持上市公司现有 The reform to preserve the original internal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listed companies didn’t involve the foundation of its institution defect. It is reasonable to cancel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by the empirical proof and the logical derivation. The basic to provide an efficient supervision of the audit committee is to define its position in the internal supervision system and ensure its independence. Separate from the board of directors,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lead the audit committee is essential to strengthen its function of supervision. This paper suggests the audit committee should be a governance organization equal to the board of directors, centered in the internal supervision system and supervised it after canceling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Being responsible for audit committee, internal audit department excise the supervision over the management and other functional departments. Key words internal supervision mechanism;board of supervisors;audit committee;independent director
内部监督机制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受“安然事件”的影响,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我国公司治理研究的热点问题。上市公司内部监督乏力的现状使现有内部监督体系饱受批评,改革的呼声日盛,而在如何进行改革这一问题上,学者们的看法迥然各异。
一、现有内部监督体系:维持和改进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公司内部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越权和违规行为进行防范和制约,我国通过《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制度构建了监事会、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并存的内部监督体系。设立这一监督体系的基本构想是:监事会作为公司常设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对董事会进行监督,是内部监督机构的最高监督主体;独立董事位于董事会内部,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通过董事会内部的制衡实现对董事会的监督;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代表董事会对经理层进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进行监督。如“图1”所示:
图1 上市公司现有内部监督体系 为监督路线,下同)
认同这一体系设置的观点认为,我国在缺乏完善的内部监控机制和外部市场机制的条件下,需加强对董事会的独立监督,提高董事会的运转效率,因此,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须同时设立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但要注意明确界定各自的监督职责(潘秀丽,2002)[1]。但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协调问题,仅有散见于不同的法规中针对单个监督机构的职能规定,致使三者功能相似甚至重叠;同时,监督机构的具体职能与其组织地位并不匹配,层次也不够清晰,随即产生的问题是各监督部门相互推诿或掣肘,造成公司监督资源的浪费和治理成本的上升。
因此,有学者提出依据委托代理理论,对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
构进行功能定位,按照不同监督机制的层次和特点,对各自的具体职责进行重新划分。宋常、刘正均(2003)[2]和黄彤(2004)[3]的观点类似,主张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理层之下分别设立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将公司内部的监督体系分为三个层次:监事会与董事会平行,代表股东大会及各利益相关方监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代表董事会对经理进行监督;内部审计隶属于经理层,对公司内部的各职能部门和职工进行监督。同时,宋常、刘正均(2003)[2]认为,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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