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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制定及其第五稿草案修订内容介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暨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科技法律研讨会上的演讲稿
陈小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教授
一、物权法审议历程回顾
自1998年至今,辗转8年,5次提交审议。其间,历经风波无数。它既是改革开放以来首部公开听取群众意见的法典,也是迄今为止招致议论最多的民事法草案。我们关注它的立法进程,因为它与每一个人的脚下寸土、头顶片瓦都息息相关,是一部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的民事立法。我们也深切地期望,它的最终面世会有助于解决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
1、中国现行民事立法体系中关于物权性质的法律法规
(1)民法通则
(2)民事特别法
(3)财产管理法
(4)相关行政法规
2、现行有关物权的法律法规的缺陷分析
(1)制束缚下的计划经济痕迹
(2)立法层次较低,法律缺乏统一性
(3)脱离现实,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4)立法技术的差距与操作层面的缺失
3、1998年3月——2005年10月物权法起草的基本情况
●1998年合同法即将颁布之际,提出民事立法三步走方案:合同法、物权法、民法典。1998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梁慧星、王利明起草物权法草案,2000年3月和2001年4月分别完成梁稿与王稿。
●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一个月之后,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一些法律专家评价说,中国制定物权法,一个主要目的就是构建完善的私有财产保护法律制度,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最终促使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初次审议。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规定,使私有财产权上升为宪法权利。
私产入宪被认为是物权法制定过程中重要事件。随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二审。
●2005年6月,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专门增加条款,规定企业主管人员以无偿转让或低价出售、低价折股等手段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企业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和集体企业严重亏损、倒闭的,将依照不同情况,追究企业相关主管人员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2005年10月,草案四次审议稿进一步强调要将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同时又强调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同年八月,北大巩献田教授发表网上公开信,讨论——沉默)。
二、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修改的主要内容
2006年8月22日,在经过了近一年的大讨论与沉默之后,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作第五次审议。围绕物权法的诸多争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必威体育精装版草案中予以了回应。
1、物权法立法指导思想:公产私产一视同仁
制定物权法,到底应该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还是以保护公有财产为主?这一直是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面临的最大争议。
在物权法草案修改过程中,曾有人提出,物权法是私法,首先应该保护私有财产,按照先私人、再集体、后国家的顺序加以保护。但与此同时,许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也注意到了另外一种社会现象: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比如,因经营失误,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亏损近10亿元,中航油的亏损额更高达5亿多美元,形成巨额亏损。而发生于2004年的郎顾之争(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质疑科龙电器董事长顾雏军采取多种手段套取国有资产,不久前这场争论的当事人之一顾雏军被捕),更使国有资产流失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在这种情形下,通过立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防止被不法之徒侵吞,成为不少人的热切期待。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也要求在物权法草案中增加条款,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
草案回应:既强调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又强调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草案四次审议稿强调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此次草案进一步明确规定: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表示,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它的社会主义性质是由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主要是由居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决定的,同时对属于不同市场主体的财产给予平等保护又是适应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一条基本原则。因此,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没有前者,就会改变社会主义性质。没有后者,就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反过来又会损害基本经济制度。
当8月22日物权法草案第五次提交全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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