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改.docVIP

  1.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改 北京华伦律师事务所 陈林律师 我国现行《担保法》于1995年6月30日由第八届全国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至今已经历12年。由于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实践和经济发展的特有属性,特别是因为没有物权基础,使我们今天审视担保法时,深感其存在多处缺陷、遗憾和不足。虽经2000年12月13日《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进一步完善,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好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对其缺陷、遗憾和不足予与补充、修改和完善,从而使担保物权在物权法中展示出新的突破性。 一、物权法中关于担保物权的简介 物权法中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分在第四编,从170条至240条,计71个条文。其中,第十五章一般规定,从170条至178条,计9个条文;第十六章抵押权,从179条至207条,计29条;第十七章质权,从208条至229条,计22个条文;第十八章留置权,从230条至240条,计11个条文。 二、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改 1.关于适用的特别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从此条可以看出,物权法与担保法担保物权各章(总则、抵押、质押、留置)并不是简单的新旧法的关系,物权法的施行并未废止担保法担保物权各章的规定。只有在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时,才适用物权法。 2.扩大了担保物的范围 担保法中关于动产担保物的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动产担保价值发挥、不利于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不利于金融产品创新、不利于信贷人权利保护和银行贷款风险防范。而物权法中,允许以协议方式对现有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允许抵押人将其财产一并抵押;允许应收账款质押等。 物权法不再要求对担保物进行具体描述,而由当事人书面进行约定。使担保物权体系渐趋完善,融资担保渠道大大拓宽。增加的种类有四个:一是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二是经当事人约定并签订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将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抵押;三是基金份额可以质押,但是要到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四是应收账款可以质押,但是要到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机构办理登记。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注:体现了“法不禁止即为允许”的法治理念,极大地扩充了担保物的范围,其他规范性文件应该不妨碍抵押)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3.区分物权合同和物权行为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登记不生效,意在强调担保合同的效力。 物权法规定的是不登记不设立,以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意在强调担保物权的效力。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动产抵押合同明确改变说法,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和合同有约定除外);未办理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是不能对抗第三人。 可以看出,在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合同与担保物权本身的效力已经得到区分,二者可以分离,而非担保法中的合一。在物权法下,担保物权合同一般自合同成立时生效,而物权自登记时设立(在需要登记时)。 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七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九条 以

文档评论(0)

sjjd401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