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物保和人保的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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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复习担保法,因为《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上有些规定不太一致,弄得我是头晕脑胀,加上工作中的一些与法律规定不太相同的实践经验,更是让我晕晕呼呼的,特别是物保与人保的关系,在网上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了一下,发现这个归纳的不错,于是转载过来,以免搞不清楚的时候,调出来再复习一下。 一、物保优于人保――担保法第28条的原则 1、物保与人保都有效时――保证人在物保范围外承担责任。(第1款) 2、物保因某种原因消灭时――保证人在物保范围内免责 (1)债权人放弃物保的 (2)债权人因怠于行使物保权利而致担保物价值减损或毁损灭失的 (3)物保合同无效可被撤销的,债权人有过错,保证人在物保范围外负责,债权人无过错,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 (4)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灭失而又无代位物的,例外。保证人全部承担责任。 二、区分债务人物保与第三人人保并存与第三人物保与第三人人保两种情况――担保法解释第38条  1、第三人物保与第三人人保并存时,两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1)债权人选择物保人或人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2)物保人与人保人之间的内部追偿关系   第三人物保与第三人人保并存时,担保人内部平均分担责任,但物保人责任以担保物价值为限。 2、物保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灭失又无代位物的 (1)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灭失又无代位物的,贯彻物保人与人保人的连带责任规则,人保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物保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人保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要区分债权人有、无过错两种情况   A、若债权人无过错,则物保人须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发生物保人、人保人、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共同连带责任。   B、若债权人有过错,则物保人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3、债权人放弃物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弃权范围内免责(第3款)   (1)债权人部分或全部放弃物保的  (2)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保。(视为放弃) 总之:债务人物保与第三人人保并存时,第三人仅在物保范围外承担责任。    第三人物保与第三人人保并存时,发生连带责任,债权人放弃物保的除外。 附:相关法条 《物权法》 ?????????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 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担保法》 ????????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 ?????????? 第三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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