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的成功及不足.docVIP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物权法草案的成功及不足 陈华彬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研究员    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于2005年7月10日已公诸于众,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该草案共分五编、二十章、268条。与前两次审议稿相比,第三次审议稿的得失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物权法草案的成功之处   此次物权法草案的最重要的成功之处在于,其条文的规定更加通俗化,更加贴近人民群众,更易于为人民群众所理解。即人们所说的“物权法的大众化”得到了实现。人们仅从条文上看,就大体能够明白什么是物权,什么是所有权,等等。例如,物权法草案所规定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一名称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其他国家称其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我国的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考虑到这一概念不为人们所理解,所以就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前面加上了“业主的”三个字。立法目的显然是,要使人民大众都能看得懂物权法,都能明了物权法究竟在规范什么。   我国的立法者之所以在物权法上追求通俗化、大众化,重要原因之一是,人们对于物权知识的了解比较浅显。我国学者对物权制度的研究是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才开始的。在此以前,官方和学界对物权这一概念一直持批判和排斥态度。《民法通则》就有意回避“物权”一词,而只使用“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名称。因此,现在起草物权法,将它的内容规定得通俗些、大众化些,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此外,还要看到,物权法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也是一个普及物权观念的过程,是对人民长期以来不了解物权法为何物的一个必要的补充。从这些方面来看,物权法的通俗化、大众化,以及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都是十分必要的。   二、物权法草案的不足之处   第一,关于物权的定义。草案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关于物权的这个定义是不完整的,它只说明了物权是一种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而没有说明这种权利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   第二,规定了较多非属物权关系的内容。例如第67条:国家保护私人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国家保护私人的财产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储蓄、投资和财产继承,不是物权关系,不属于本法第2条规定的调整范围;第69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也可以设立独资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该条规定也同样不属于物权关系,不属于本法第2条规定的调整范围;第71条:违反国家规定,以无偿或者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财产转让,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不属于物权关系,同样不属于本法第2条规定的调整范围,应当由国有资产管理法、刑法予以规定。   第三,有些本应该规定的制度,草案却没有规定。以典权为例,典权为中国固有物权制度,对世界及东亚各国均有影响,韩国现行民法典就有有关典权的规定。中国传统思想,绝不轻易出卖祖产,在遇急需资金或生活困难无其他解决办法时,以设立典权作为替代。出典人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交付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以换取相当于卖价之金额,而保留该财产的所有权,待日后有能力时可以原价赎回。典权人以支付低于买价之典价,而取得典物之占有使用收益权,且日后还有取得典物所有权的可能。出典人与典权人两全其美,各得其所。典权制度因此而兴起,经历代而不衰。但均属于习惯法制度。   制定物权法应如何对待我国习惯法上的典权,学者意见分歧,分为典权保留论与典权废止论。典权保留论的主要理由:(1)典权为我国独特的不动产物权制度,充分体现中华民族济贫扶弱的道德观念,具有中国特色;(2)典权可以同时满足用益需要和资金需要,典权人可取得不动产之使用收益及典价之担保,出典人可保有典物所有权而获得相当于卖价之资金,以发挥典物的双重经济效用,为抵押权制度所难以完全取代;(3)随着住宅商品化政策之推行,私有房屋大量增加,一些房屋所有人因种种原因长期不使用而又不愿出卖房屋,设定典权可以避免出租或委托他人代管的麻烦,因此应保留典权。   典权废止论的主要理由:其一,典权之所以产生,在于我国传统观念认为变卖祖产属于败家,受人耻笑,而现今市场经济发达,人们观念改变,于急需资金时出卖不动产或设定抵押,为正常的经济行为,因此典权无保留必要;其二,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民法物权制度逐渐趋同,称为物权法的国际化,典权为我国特有制度,现代各国无与之相同者,为适应物权法国际化趋势,宜予废止;其三,我国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制度,就土地设定典权已不可能,就房屋设定典权虽无统计数字,但依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形推论,出典房屋的实例也极少,保留典权价值不大。   考虑到我国地域辽

文档评论(0)

xjdo758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