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数民族食性 语言 节庆和习俗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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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数民族食性 语言 节庆和习俗汇总

中国少数民族食性 语言 节庆和习俗汇总 五十六个民族的认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历代统治阶级推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以至后来把许多历史上早已公认的民族都说成是汉族的宗支,致使许多少数民族隐瞒、更改了自己的族称,中国的民族成份一直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实行民族平等政策,保障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权利,激发了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长期被压迫的许多少数民族纷纷公开他们的民族成份,提出自己的族名。到1953年,汇总登记的民族名称有400多个。为了使我国各少数民族真正实现民族平等,充分享受民族平等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充分发挥各族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使他们的经济文化迅速发展,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民族识别。   我国的民族识别工作,大体可划分为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年。经过深入细致的实地考察和科学研究,这一阶段首先认定了(包括历来公认的)蒙古、回、藏、满、维吾尔、苗、彝、壮、布依、朝鲜、侗、瑶、白、哈尼、哈萨克、傣、黎、傈僳、佤、拉祜、高山、水、东乡、纳西、景颇、柯尔克孜、土、羌、撒拉、锡伯、塔吉克、乌孜别克、俄罗斯、鄂温克、鄂伦春、保安、裕固、塔塔尔等38个少数民族。   第二阶段:从1954年至1964年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在第一阶段取得的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把民族识别工作引向深入。本阶段,对上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的所剩族体名称(183个)进行逐一研究,新确定了15个少数民族,即土家、畲、达斡尔、赫哲、仫佬、布朗、仡佬、阿昌、普米、怒、崩龙(后改名为德昂)、独龙、京、毛难(后改名为毛南)、门巴;同时,将普查中自报的74个族体分别归并到53个少数民族中。   第三阶段:从1965年至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在这一阶段中,1965年认定了西藏珞瑜地区的珞巴族,1979年认定了云南基诺山的基诺族。至此,使我国民族大家庭的成员增加到56个。   第四阶段:从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至今。在本阶段,民族识别工作除继续为一小部分族体的认定进行调查研究外,主要进行民族成份的恢复、更改和对某些族体进行归并工作。据统计,自1982年以来,全国恢复、更改民族成份的人数在1200万人以上。   我国民族识别工作的顺利进行,解决了民族工作中一个艰巨而复杂的问题,为党和国家制定民族政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少数民族人口分布   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的统计,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总数为126583万人;其中汉族115940万人,占全国人口的91.59%;少数民族10643万人,占全国人口的8.41%。与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了11692万人,增长了11.22%,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了1523万人,增长了16.70%。汉族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由91.99%下降为91.59%,各少数民族人口的比重由8.01%上升为8.41%。   根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的结果(下同),在55个少数民族中,人口在百万以上的有18个民族,他们是:蒙古、回、藏、维吾尔、苗、彝、壮、布依、朝鲜、满、侗、瑶、白、土家、哈尼、哈萨克、傣、黎等族。其中壮族人口最多,为1600多万人。   人口在百万人以下10万人以上的有15个民族,他们是:傈僳、佤、畲、拉祜、水、东乡、纳西、景颇、柯尔克孜、土、达斡尔、仫佬、羌、仡佬、锡伯等族。   人口在10万人以下1万人以上的有15个少数民族,他们是:布朗、撒拉、毛南、阿昌、普米、塔吉克、怒、乌孜别克、俄罗斯、鄂温克、德昂、保安、裕固、京、基诺等族。   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有7个民族,他们是:门巴、鄂伦春、独龙、塔塔尔、赫哲、高山、珞巴(按实地普查区域的人数计算)等民族。   另外,还有未被确定的民族成份的人口,共73.4万多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由于民族压迫制度的废除,生产发展、生活改善、医疗保健事业得到很大的改善;同时国家对少数民族在计划生育上的要求也比汉族较宽松,因而从根本上扭转了过去少数民族人口下降的趋势,出现了人口兴旺、民族繁荣的景象。1990年—2000年间,土家、高山、羌、毛南、保安、东乡等13个民族人口年均增长率都在2.00%以上,其中高山族和羌族分别高达4.31%和4.26%。蒙古、藏、维吾尔等8个百万人口以上的民族,人口年均增长率也在1.40%—2.00%之间,高于全国总人口年均增长率0.91%的水平。随着少数民族人口增长速度的加快,少数民族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也相应提高。在1964—1982年、1982—1990年和1990年—2000年间,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由5.8%分别提高到6.7%、8.01%和8.41%。   尽管少数民族人口在全国总人口中的比重不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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