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物权法的价值.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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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物权法的价值 主持人:今天是“民商法前沿”系列论坛本学年的第十二讲。“民商法前沿”系列论坛是由我们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本论坛每次演讲的内容都将安排专人整理,并在“中国民商法网”()上发布。欢迎大家登陆我们的网站浏览讲座的记录稿。 大家知道,我国物权法的制订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围绕物权法的起草,学界也对许多重要理论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今年上半年,我院王利明教授受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委托提交了其主持起草的物权法学者建议稿,并不久前,王利明老师在本论坛就物权与债权问题做了讲座,今天,我们再次请他就物权法的价值问题发表演讲。 王利明: 在我国物权立法过程中首先确定的是物权法的基本价值,物权法的基本价值体现了立法者在制定物权法过程中所奉行的基本理念与精神,它明确了我国物权法应实现的目标。物权法的基本价值同时还决定了物权法的规范功能,即物权法所应当具有的作用和应当达到的目标。毫无疑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一样应当体现法律的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等价值目标。但是,作为一种专门用于解决因自然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类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而引发的人与人之间紧张关系的法律制度,物权法应具有其更独特的价值。对物权法独有价值的探讨不仅能够使人们更深刻的认识制订物权法的必要性与迫切性,而且能够使物权法的制订及将来的适用不至于偏离物权制度系统固有的目标。罗马法以降,传统的大陆法系物权法其核心价值主要体现在确定物的静态归属,从而达到定分止争、界定产权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物权法的价值也发生了相应的转化,从传统的注重对静态财产的保护而转向对动态交易安全的维护。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公示公信原则等内容的确立,都体现了其价值的嬗变。 我认为,物权法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价值。 第一、确认和保护物权——定分止争 物权法首要的功能在于确定财产的归属,从而平息冲突与纷争,而物权法的这一功能是通过确认物权类型并对其加以保护来实现的。正如梁慧星老师所指出的,物权的本质就在于将特定物归属于某权利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之侵害或干预。我国台湾学者谢哲胜先生指出:由于资源具有稀缺性,而人类的欲望是无穷的,若不能划定各人控制财产的界限,则人类对财产的争夺不会休止,社会生活亦不能维持,于是就有将一定的财产归属于特定主体,使该主体能对归属于他的财产进行排他性支配的必要,物权制度遂应运而生。财产权之确立,可以停止人们掠夺性的经营消费活动,并减少财产权之纠纷,从而有助于人们安定地从事生产活动,增加社会之总生产量。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权法的这一功能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确认和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公有制的优越性 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作为一种所有制关系,必须经过物权法的调整使之成为一种财产法律关系,从而明确权利归属,确定权利义务的内容,才能使公有制的优越性得到充分体现。多年来,由于物权制度不完善,造成公有财产中所有者虚位、产权界限不清等一系列问题,公有制的优越性难以发挥,生产力受到极大束缚,并导致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这均与社会生活中缺乏规范财产归属关系的基本民事法律规则有关。在我国,国家与国有企业的财产关系一直没有理顺,政企不分的现象大量存在,企业缺乏应有的活力,通过物权法确认企业作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法人所应有的财产权利,就能够使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有效的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物权法通过解决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内容及权利的行使问题,通过对集体所有权的合理规范,使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优越性能够得到充分发挥。此外,物权法还确认一系列保护物权的规则,从而能够保护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不受侵犯。 (二)一体确认国家、集体以及个人所有权,对各类财产权实行平等保护 物权法不仅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而且也将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置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对各类财产实行一体确认、平等保护。由于受到旧的意识形态的影响,国家所有权历来被置于优先保护的地位,而个人所有权却受到极大的限制甚至歧视。这一状况直接障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财富积极性的发挥。当前,某些个人资金的外流以及某些过度的挥霍浪费与个人财产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就存在一定的关系。因此,物权法对公有财产和个人财产实行平等保护,将有助于人们将一定的消费资金投入生产领域,满足社会投资的需要,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通过对物权的确认和保护,鼓励、刺激人们努力创造财富,从而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法律本身虽不能直接创造财产,但是可以通过确认和保护财产来鼓励财富的创造。法律的这一功能,主要就是通过物权法来发挥的。古人说,有恒产才能有恒心。如果缺乏完备的物权法,不能形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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