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财产权利客体的新变化及其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影响.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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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财产权利客体的新变化及其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影响 郝磊   本文所论述的财产权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有形财产权,又包括无形财产权。所谓的客体则系指各种财产权利所指向的对象。由于社会环境及经济文化条件的变化,现代社会财产权利的客体较之以往各种类型的社会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对于现代各国构建自身的民事法律制度有着直接而重要的影响。在我国目前加紧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结合中国实情对现代财产权利客体的新特点进行研究和分析,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一.现代财产权利客体的新变化:   1、权利客体的类型越来越丰富。   古代社会,能够成为权利客体的东西比较有限,往往囿于与其日常简单生活相关的一些物质。随着人类活动的日渐复杂化,能够被人类利用的物质日益丰富,可以充当权利客体的东西也趋于多元化。   2.权利客体的不确定特征日益明显;   在传统社会中,人们权利的客体往往是具体而确定的。而现代社会中,权利所指向的客体已非如一头牛、一筐鸡蛋那样具有确定性的特征,而是愈发变得模糊而不确定。如探矿权和采矿权这两种物权类型均非指向确定的客体:前者在行使权利之前,根本不知矿产资源是否存在;而后者虽然存在矿产资源,但其权利究竟存在于多大范围亦不明确;再以股权为例,其权利所指向的也决不是记载其权利的那一张股票,而是其所蕴涵的不确定的利益。空间权、知识产权等其他权利的客体也具有以上特征。   3.作为客体的无形物逐渐增多;   这里的无形物并不仅指知识产品,有体物之外的电、热、声、光、无线电波、磁场及人类基因、作为空间权客体的空间等诸多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能为人类利用的东西都无法归于有形财产,但又无法纳入知识产权客体的范畴,民法必须给其合理的定位。惟其如此,才能确保民法体系的完整和逻辑的自恰。   4.复合型客体逐渐增多;   这一特征在与自然资源有关的权利中表现十分突出。如国家所拥有的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客体除包括矿产资源本身,还包括其附着的矿床;森林资源之所有权除了包含树木本身外,还包括森林生长于上的土地。这些在我国的相关自然资源立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当然具有复合型特征的客体不仅限于与自然资源有关的权利的客体,前述的股权以及我国的法人财产权等所指向的都非单一性的客体。“再如,许多动产或不动产,为特定之经济目的而集合之集合物观念,亦方兴未艾,外国立法例上,将该集合物视为一物成立一担保物权之企业担保制度,或工矿财团抵押,即系此中适例”。 [1]   5.作为客体的物的使用价值无限扩张、价值则不断被提升;   作为客体的物在传统意义上其使用价值较为单一,土地往往主要用于建造房舍和种植庄稼。而在现代社会物的使用价值则被充分挖掘,仍以土地为例,除仍用于造房和种植外,还衍生出诸如造地下停车场、建城市立交、设置标牌等新功用,土地的分层利用也成为时尚,其使用价值被充分挖潜。另一方面,由于土地的充分使用,土地的价值也被不断提升。   二、权利客体变化的原因分析:   1.人类生产领域和范围在不断拓展。人类权利客体的类型及其范围直接受到人类自身活动深度与广度的影响。在传统农业社会中,人类的生产工具较为简单,生产力水平较为低下。“面朝黄土背朝天”、“十几亩地一头牛”是当时社会人们生存状态的真实写照。在这种社会状态下,能够成为权利客体的物质是十分有限的,不外乎与简单的吃穿住行有关的粮食、布匹、房屋、田产等生产生活资料。而自人类进入近代工业社会以来,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空前丰富,人类的生存空间无限拓展,古代“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社会逐渐被“熙熙攘攘”的现代社会取代。能够成为人类权利对象的东西一下子变得无比繁杂而多样,客体的范围和领域大大拓展。   2.人们需求日益丰富和多元化;   人类的需求的变化是权利客体变化的另一诱因。人类活动领域和范围的拓展在一定的程度上刺激了人类新的需求,同时也为需求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和条件。过去人们对土地的利用仅限于满足人类种粮造屋的简单需求,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则使土地开始负载人类更多的需求,如建设高速公路、体育场馆、娱乐设施;建造地下铁路、商场、设置广告牌等,由此便形成许多有较大差异的权利客体。   3.人们财产观念发生重大变化   人类权利范围的扩张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对事物认识水平的影响。在古代社会,人们的认识事物的能力极为有限,事物本身所蕴涵的价值和用途未能被充分发现。随着人类认识世界能力的逐步增强,各种事物潜在的价值和用途日渐彰显出来。过去认为不具有稀缺性、未被视为私权客体的事物逐渐被赋予客体的地位,诸如空气、磁场等。或者过去仅在狭窄范围内作为客体的东西开始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成为更多权利类型的客体。可以说,随着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能力的日益增强,权利客体将日益显现出多元性和丰富性。   4.社会制度为新的权利客体的出现创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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