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及注意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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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及注意事项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非上市公司或金融企业)转让流程及注意事项的问题,经查询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法律研究及参考相关案例,研究结果如下,供内部讨论和参考。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事项的定义或理解 为便于理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问题,以及理清受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约束的企业国有产权及其转让行为的范畴,在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及注意事项进行分析前,需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事项的定义或理解进行分析。 (一)国有企业、所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的定义 1、国有企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统函[2003]44号)的规定,国有企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1 广义的国有企业 是指具有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可分为三个层次: (1) 纯国有企业 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联营企业三种形式,企业的资本金全部为国家所有。 (2)国有控股企业 包括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两种形式。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含协议控制)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 制)。 (3) 国有参股企业 指具有部分国家资本金,但国家不控股的企业。 1.2 狭义的国有企业 仅指纯国有企业,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联营企业三种形式,企业的资本金全部为国家所有。 1. 3实践中国有企业的范围 在实践操作中,国有企业指的是广义的国有企业,即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 2、所出资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条,以下简称“《监督条例》”)的规定,所出资企业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的规定,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范围: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参股)(未明确传递) 3、 国家出资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出资企业,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综上,我理解,3号令中的所出资企业与《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国家出资企业实为同一概念的不同说法,均为直接由国务院、各级政府出资的中央企业或地方企业。 (二)企业国有产权的定义及范围 1、相关法规的定义及范围 根据相关法规,企业国有资产也包括或等同于企业国有产权。 1.1 3号令的定义及范围 1.1.1 定义 根据3号令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1.1.2 企业国有产权的范围 根据3号令的规定,其调整对象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结合3号令对企业国有产权的定义(见上述2.1.1.1),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主要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因此,我理解,3号令规定的企业国有产权的范围为:(1)国家对所出资企业投资形成的权益,即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产权;(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包括全资、控股及参股子企业)所形成的权益;以及(3)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但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子企业是否包括所有直接投资及间接投资的各级子企业并未有明确规定。 1.2 《监督条例》的定义及范围 1.2.1 定义 《监督条例》无“企业国有产权”的说法但有“企业国有资产”的说法。根据《监督条例》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监督条例》规定的企业国有资产,包括“投资”及“投资形成的权益”,区别于3号令的企业国有产权,而比3号令更为广泛?。 此外,《监督条例》中另有“国有股权”的说法,因此,我理解,《监督条例》中的“国有股权”包括在“企业国有资产”范围之内,“国有股权”与3号令的“企业国有产权”为同一概念。 1.2.2 企业国有产权的范围 根据《监督条例》第2条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监督条例》第5条规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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