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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民法典的演变与发展 瑞士民法典?(the?Swiss?Civil?Code,?德文Schweizerisches?Zivilgesetzbuch)?1907年12月10日经瑞士联邦会议通过,于19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典继承了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优秀之处,但并不局限于此,创造了具有瑞士特色的立法体例和法律制度。首次提出了一般人格权概念,开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之先河,并为后世各国民法典所效仿,是世界民法立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中世纪初期,瑞士属于神圣罗马帝国的一部分,1648年瑞士取得独立,建立了一个由22个州组成的联邦国家。当时的联邦没有统一的法律,只有各州的法律。而各州法律的渊源互不相同,仅就民法而言,有的是以《法国民法典》为范式,有的则是以《奥地利民法典》为蓝本。19世纪初期出于政治上的基本理想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瑞士各州相继发起了统一私法(Die?Vereinheitlichung?des?Privatrechts)的运动。但限于宪法的规定,这种要求在当时是无法实现的。直到1874年联邦议会修改了宪法,赋予联邦制定各州共同适用的法律的权利后,瑞士联邦才分别于1874年制定了《婚姻法》,1881年制定了《(自然人)行为能力法》,1881年制定了《瑞士债务法典》。1884年经联邦委员会提议,法学家联合会要求对各州的私法作一个比较和总结,在此基础上来起草瑞士民法典。这一重要的历史任务交给了著名的民法学教授欧根·胡贝尔(Eugen?Huber)。胡贝尔教授完成任务的结果是四卷本的《瑞士私法的体系和历史》(System?und?Geschichte?des?Schweizerichen?Privatrechtes)。其中1—3卷分别于1886年、1888年和1889年出版,比较综述了各州私法。第四卷《瑞士私法的历史》则于1893年出版。鉴于胡贝尔教授在此方面的卓越贡献,1892年瑞士联邦司法和警察部(Justiz-?und?Polizeidepartment)委托胡贝尔教授起草一部民法典。胡贝尔教授针对当时需要统一的问题开始起草民法典,并于1894、1895、1899年相继完成了婚姻、继承和不动产担保三编。经讨论补充和法学家联合会的讨论,再经小委员会的讨论,产生了联邦司法和警察部部草案。它包括人和家庭法(1986)、物权法(1899)和继承法(1900)。全文于1900年11月15日公布,被称之为“联邦司法和警察部部草案”(Vorentwurf?des?Eidgenoessischen?Justiz-und?Polizeidepartmentes),又称“部草案”(Departmentalentwurf)或瑞士民法典一草。胡贝尔教授为草案作了立法基本思想及草案目的的说明,称为《解释》,于1901年到1902年间出版。在整部法典的起草过程中,胡贝尔教授始终是该法典的精神领袖,后世称其瑞士民法典之父。草案交由联邦委员会任命的专家委员会深入讨论。该委员会由来自各方面的31名专家组成,史称“大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分别在卢塞恩、纽伦堡、苏黎世和日内瓦聚会,编辑委员会的讨论结果交给联邦委员会。联邦委员会将讨论结果加上小委员会提加的导论一章(Einleitungstitel),提交联邦国民与联邦议会联席会议。这就产生了1904年5月28日公布的联邦委员会草案(Entwurf?des?Bundesrates),又称瑞士民法典二草。该草案经过认真的讨论,于1907年12月10日经联邦议会全体一致通过,并于1912年1月1日开始生效。瑞士民法典通过之后,立刻得到其“追随者”的效仿。1926年土耳其对瑞士民法典只略作修改就加以接受;而瑞士民法典的《物权法》与《人和监护法》则分别于1922年和1926年被列支敦士敦所接受。我国民国时期起草民法典采民商合一模式,也是受到瑞士民法典的影响的结果。?   瑞士民法典由导言即总则和五编构成,前四编?共计977条。总则部分规定了该民法典适用的一般原则,是贯穿整个民法典的基本原则。第一编,人法。包括公民和法人两章,主要规定公民和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公民的身份登记以及法人的成立要件和法人的种类;第二编,亲属法。分别规定了婚姻、家庭和监护等问题;第三编,继承法。主要规定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产的处理等问题,吸收了各国民法典中的特留份制度,并限制了遗嘱继承;第四编,物权法。包括所有权、限制物权、占有以及不动产登记三部分,分别对动产、不动产以及相邻关系、共有关系进行了规定。物权法占整个瑞士民法典近三分之一,突出体现了大陆法系国家对物权法规定的严密性;第五编为原债务法典,该编由于历史的原因单独编号,另行刊载。除前四编的规定外,还有不列入序列的《终编:适用规定和施行规定》,共计61条。 瑞士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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