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关于法治国家的理论解读
法治国家
目 录
一、法治国家的内涵解析
法治国家词源
法治国家的概念的历史演变
二、法治内涵的历史演变
(一)形式意义法治
(二)实质意义法治
(三)法治国家与法治
三、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功能与局限
四、法治国家的基本构成要件
一、法治国家内涵解析
(一)法治国家词源
法治国家这一词语源于德语——Rechtsstaat. 该词翻译为中文即为法治国家或法治国。德国法治国这一词语经由日本传入中国。
普拉西度斯:德国第一次使用法治国用语的人。
在1798年出版的《国家学文献》一书中正式使用
这一概念。在这本著作中,普拉西度斯是将法治
国仅作为概括法和国家两个词语的名称,并没有
强调法治国概念所应具有的内涵,更没有意识到
这一概念在日后所发生的影响。
米勒:德国第二个提出法治国名词的学者。在1809年出版的《国政艺术之要素》一书中,将国家司法部长当成是“法治国的代表,” 因而法治国的用语再度出现。但是米勒的法治国其实应是类似司法事务的意义,而不是对国家属性的认定。
魏克:第三个使用法治国家用语的学者。在1812年出版的名为《法、国家及刑罚的最后理由》一书中,把法治国的用语首次当成标题使用。根据人类成长三部曲(儿童、青年、成年),类推国家发展的三个阶段:专制国家(意念)、神权国家(信念)、法治国(理性),法治国是人类发展到高层次的国家。
莫尔:是对法治国概念贡献最大者。(德国杜宾根及海德堡大学法学教授及司法部长及国会议员。)1834年出版《法治国原则的警察学》一书,这是德国首次以法治国为书名的著作,是德国警察法学的经典之作,至此法治国家成为耳熟能详的法学名词。可以说它是促成德国政法学界采纳这一用语的最大功臣。
(二)法治国家概念的的历史演变
关于法治国概念的内涵学术界有三种观点:形式意义的法治国、实质意义的法治国和综合意义的法治国。
第一,形式上的法治国家——法律是国家统治依据
形式上法治国家的代表人物有:康德、魏克、莫尔、贝尔等。
1、康德
形式上的法治国家理论最早源于康德。从康德开始一直到19世纪的德国公法学界讨论法治国的最后一位代表性学者奥拓.麦耶基本上都持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国家的观点。
康德认为,国家是“为一群人在法律下的结合体”。即他将国家统治与法律连在一起,提出国家的任务在于维护法律秩序。显然在康德看来,法治国指的就是有法可依、依法治国的国家,或者说是一个有法制的国家。
2、魏 克
法治国的基本 形式意义上法治国家,强调国家依据法律统治
5、奥托?麦耶(Otto Mayer)
德国公法学界最后一位讨论法治国的代表性学者。代表著《德国行政法》1895
法治观:(1)法治国首应强调法律统治,凡经国会通过的法律,行政及司法须完全服从。故权力分立制度是法治国之前提。
(2)法治国理念具有国际共通性,如权力分立、法律优位、为保障人民权利而限制行政权等。故法治国应该和宪政国概念一致。
(3)法治国的用语产生时,法治国已经是一个已实践的国家形式。所以,法治国应该强调“当为”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实践法治国原则,而是如何实践法治国的问题。他的法治国观的重点是实践层面。
(4)行政权较之司法权对于法治国是更重要因素。
麦耶的法治国观是典型的法律实证主义,既未提及宪法理念及拘束力,也未提及法治国应受到任何价值因素的约束。无疑也是形式意义的法治观 。
形式意义法治国家的特征
形式意义的法治国,主要强调:1、法律是拘束国家权力的工具。因为在当时弥漫着自由主义思潮,基于保护人民财产及其他自由权利,唯有借着明确的法规来限制国家——特别是行
政权力的范围。
2、权力分离原则的确立。在19世纪德国法治国理念的发展中,是以限制国家权力为主轴,行政权的滥用就成为关注的焦点。随着法律优位观念的确立,立法权与行政权、司法权的分离也成为必然的结论。三权分立成为法治国家理念的骨架。因此,横亘19时德国法治国理念是强调其形式意义,通过立法来限制国家权力和人民的权利。所以讲求国家任务的有限性,并法律视为纯粹工具,不强调法律的内容,只强调法律的形式。
日本学者佃中和夫观点
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依据实定法实现国家的所有目的的国家,即依据法律推行国家事务的国家,确保了“依法律行政”和“依法律裁判” 的国家。
其特征是:1、制定法律的机关的权能优越于行政权和司法权,并拘束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2、关于人民的权利、自由的规定,必须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由行政机关对人民的权利、自由的规制,必须依法律为根据。反之,只要是以法律的形式,便可以对人民的权利、自由予以制约。3、形式意义的法治国家把法律当成治理国家及人民服从义务的工具,至于法律本身的品质是否符合宪法所追求之保障正义及人权,失去了重要性。
第二,实质意义的法治国
20世纪后,法治国理念逐渐发生变化。分为三个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