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治国家的理论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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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治国家的理论解读

法治国家 目 录 一、法治国家的内涵解析 法治国家词源 法治国家的概念的历史演变 二、法治内涵的历史演变 (一)形式意义法治 (二)实质意义法治 (三)法治国家与法治 三、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功能与局限 四、法治国家的基本构成要件 一、法治国家内涵解析 (一)法治国家词源 法治国家这一词语源于德语——Rechtsstaat. 该词翻译为中文即为法治国家或法治国。德国法治国这一词语经由日本传入中国。 普拉西度斯:德国第一次使用法治国用语的人。 在1798年出版的《国家学文献》一书中正式使用 这一概念。在这本著作中,普拉西度斯是将法治 国仅作为概括法和国家两个词语的名称,并没有 强调法治国概念所应具有的内涵,更没有意识到 这一概念在日后所发生的影响。 米勒:德国第二个提出法治国名词的学者。在1809年出版的《国政艺术之要素》一书中,将国家司法部长当成是“法治国的代表,” 因而法治国的用语再度出现。但是米勒的法治国其实应是类似司法事务的意义,而不是对国家属性的认定。 魏克:第三个使用法治国家用语的学者。在1812年出版的名为《法、国家及刑罚的最后理由》一书中,把法治国的用语首次当成标题使用。根据人类成长三部曲(儿童、青年、成年),类推国家发展的三个阶段:专制国家(意念)、神权国家(信念)、法治国(理性),法治国是人类发展到高层次的国家。 莫尔:是对法治国概念贡献最大者。(德国杜宾根及海德堡大学法学教授及司法部长及国会议员。)1834年出版《法治国原则的警察学》一书,这是德国首次以法治国为书名的著作,是德国警察法学的经典之作,至此法治国家成为耳熟能详的法学名词。可以说它是促成德国政法学界采纳这一用语的最大功臣。 (二)法治国家概念的的历史演变 关于法治国概念的内涵学术界有三种观点:形式意义的法治国、实质意义的法治国和综合意义的法治国。 第一,形式上的法治国家——法律是国家统治依据 形式上法治国家的代表人物有:康德、魏克、莫尔、贝尔等。 1、康德 形式上的法治国家理论最早源于康德。从康德开始一直到19世纪的德国公法学界讨论法治国的最后一位代表性学者奥拓.麦耶基本上都持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国家的观点。 康德认为,国家是“为一群人在法律下的结合体”。即他将国家统治与法律连在一起,提出国家的任务在于维护法律秩序。显然在康德看来,法治国指的就是有法可依、依法治国的国家,或者说是一个有法制的国家。 2、魏 克 法治国的基本 形式意义上法治国家,强调国家依据法律统治 5、奥托?麦耶(Otto Mayer) 德国公法学界最后一位讨论法治国的代表性学者。代表著《德国行政法》1895 法治观:(1)法治国首应强调法律统治,凡经国会通过的法律,行政及司法须完全服从。故权力分立制度是法治国之前提。 (2)法治国理念具有国际共通性,如权力分立、法律优位、为保障人民权利而限制行政权等。故法治国应该和宪政国概念一致。 (3)法治国的用语产生时,法治国已经是一个已实践的国家形式。所以,法治国应该强调“当为”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实践法治国原则,而是如何实践法治国的问题。他的法治国观的重点是实践层面。 (4)行政权较之司法权对于法治国是更重要因素。 麦耶的法治国观是典型的法律实证主义,既未提及宪法理念及拘束力,也未提及法治国应受到任何价值因素的约束。无疑也是形式意义的法治观 。 形式意义法治国家的特征 形式意义的法治国,主要强调:1、法律是拘束国家权力的工具。因为在当时弥漫着自由主义思潮,基于保护人民财产及其他自由权利,唯有借着明确的法规来限制国家——特别是行 政权力的范围。 2、权力分离原则的确立。在19世纪德国法治国理念的发展中,是以限制国家权力为主轴,行政权的滥用就成为关注的焦点。随着法律优位观念的确立,立法权与行政权、司法权的分离也成为必然的结论。三权分立成为法治国家理念的骨架。因此,横亘19时德国法治国理念是强调其形式意义,通过立法来限制国家权力和人民的权利。所以讲求国家任务的有限性,并法律视为纯粹工具,不强调法律的内容,只强调法律的形式。 日本学者佃中和夫观点 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依据实定法实现国家的所有目的的国家,即依据法律推行国家事务的国家,确保了“依法律行政”和“依法律裁判” 的国家。 其特征是:1、制定法律的机关的权能优越于行政权和司法权,并拘束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2、关于人民的权利、自由的规定,必须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由行政机关对人民的权利、自由的规制,必须依法律为根据。反之,只要是以法律的形式,便可以对人民的权利、自由予以制约。3、形式意义的法治国家把法律当成治理国家及人民服从义务的工具,至于法律本身的品质是否符合宪法所追求之保障正义及人权,失去了重要性。 第二,实质意义的法治国 20世纪后,法治国理念逐渐发生变化。分为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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