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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重点总结张明楷教材版
刑法学备考,重点ing.
论述题:一、论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20分)
答: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因而,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罪行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分为“形式的侧面”与“实质的侧面”。
形式的侧面,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是罪行法定原则的传统内容,被称为“形式的侧面”。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其具体要求是: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只能是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故行政规章不能制定刑法;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由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习惯法和判例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禁止事后法也即禁止溯及既往,禁止溯及既往原则源于法律的本质、也是保障国民自由的要求、既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实质的侧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二是刑罚法规的内容的适正的原则。后者又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明确性表示这样一种基本要求: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范的适用的对象。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就是指刑罚法规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而限制立法权。
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适当改变观念、司法体制的合理性、合理解释刑法、正确定罪量刑。
二、论犯罪的停止形态。
答:犯罪的停止形态主要是指犯罪的既遂及犯罪的特殊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的四个特征为: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实施犯罪预备,构成预备犯,我国刑法对预备犯的处罚原则是“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特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构成未遂犯,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实行行为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中止的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性和有效性是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犯罪中止构成中止犯,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都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的特殊形态,其结果都未造成期待中的犯 1
罪结果发生,但其原因不一样,犯罪未遂是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中止是犯罪人意志以内的原因。
第一编 刑法基础论
一、刑法解释:指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
刑法解释的方法,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由、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论理解释包括:1、扩大解释: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2、缩小解释: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3、当然解释: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4、反对解释: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
5、补正解释: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6、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7、历史解释:根据制定刑法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法发展的源流,阐明刑法条文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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