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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自考简答、论述题
刑法自考(简答、论述题)
第二章
一、简答题
1.简述刑法的基本原则。
答: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表现,是各个部门法都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在刑法中的特殊体现。但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自身的特征。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2.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 (3)
社会危害性是质与量的统一;(4)社会危害性是相对稳定性与变易性的统一;
(5)社会危害性是客观性与可知性的统一。
第五章
一、简答题
1.简述犯罪构成的意义。
答: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对刑事司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犯罪构成为区分罪与非罪提供了法律标准。犯罪构成为区分一罪与数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犯罪构成为区分重罪与轻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2.简述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客观上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答:成立不作为犯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主要有:
第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第二,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
第三,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第四,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4.简述危害结果的意义。
答:危害结果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因素,具有重要意义。
(1)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2)是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
(3)是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危害结果对量刑的影响作用表现为三种情况:
①作为选择法定刑的根据;②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③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
5.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相似之处和区别。
答:无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都不抱希望的态度。但它们又是两种根本不同的心理态度,表现为:
⑴ 两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认识程度不同。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有较清楚、肯定的认识;而过于自信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认识较模糊,只是一种非现实可能性的认识。
⑵ 两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不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完全持否定的态度。
⑶ 两者的行为特征不同。过于自信的情况下,行为人总是希望凭借或运用一些有利条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既不采取也不依靠任何条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论述题
第六章
一、简答题
1.简述正当防卫的条件。
答: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4)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简述紧急避险的条件。
答:紧急避险的条件包括:
(1)法益面临现实危险;(2)危险正在发生;(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
(4)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3.简述自救行为的条件。
答:自救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法益已经受到了违法侵害,不论该侵害是刚刚结束还是经过了一定时间。这是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关键区别。
(2)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这表明,通过自救行为可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如果不可能恢复受侵害的法益,则不能实施自救行为。
(3)救济行为的手段具有适当性,所造成的侵害与救济的法益具有相当性。
第七章
一、简答题
1.简述故意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阶段的关系。
答: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在犯罪预备阶段只能出现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形态;在犯罪实行阶段,只能出现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形态。犯罪形态是静止的行为状态,犯罪阶段则是动态的发展过程;犯罪形态没有先后连续性,犯罪阶段则具有连续性;一个故意犯罪行为可能经过几个阶段,但不可能出现几种形态。
2.简述犯罪预备的特征与处罚原则。
答: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主观上为了犯罪;(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简述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
答: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三种情况:
①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即某种事实使得犯罪分子认为自己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从而被迫停止犯罪。
②抑止犯罪行为的原因,即某种情况使得行为人在客观上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或者不可能造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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