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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租赁合同附录
办公室租赁合同附录
附录
附录一:标准条款
附录二:特殊条款
附录三:承租单元图则
附录四:固定附着物及装置
附录一:标准条款
第1条:租金、管理费及其它
在整个租期内,承租人在此向出租人承诺及同意以下各项:
1.1(租金及管理费) 承租人必须在每一个历月之第一个工作日,以附表所述之方式预先以即付支票抬头写“XXXXX有限公司”或以汇款或银行转账至出租人不时以书面形式指定之银行账户支付租金、管理费及汇款或转帐的手续费,不得有任何扣减或抵销。如租期之起始日或届满日非分别为历月之第一日或最后一日,则该月款项应按照在该历月租用天数依比例支付。管理费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及∕或其建筑物物业管理人(“物业管理人”)提供正常工作时间之中央空调、维持建筑物之环境卫生包括废物处理(但承租人应负责其业务或商业废料)、安装及维修公共设施、为公共区域供应水、电及通讯服务、公众责任保险、火险及有关管理建筑物公共区域风险所必需的其它保险、保安员及其它物业管理团队人员之酬金及其它福利(包括在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的费用)及行政费用(包括物业管理人之酬金)、及出租人及∕或物业管理人所提供的任何其它物业服务等费用之所有分担款项。出租人有权定期修订管理费预算,管理费之调整(如有)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人并在该通知标明的日期始生效。
1.2(预付款) 在签署本租赁合同时,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附表所列的预付款,该预付款相当于(i)一个月之租金及管理费;及(ii)若承租人在租期内应开始支付租金之日非历月之第一日,则根据本租赁合同由该日起至该历月最后一日的天数依比例计算的租金及管理费。
1.3(税费) 根据所有合法机关的相关法律及法规,承租人负责交纳现时或以后对承租单元、承租人或其占用人所征收之所有税项及其它费用及其它年度或经常性的支出,并在出租人不时合理要求下,向出租人出示任何上述款项之收据或其它付款证明。
1.4(其它费用) 承租人负责交纳承租单元之所有电话服务费、互联网费、电讯服务费、电费及其它服务费用,以及所有需要的接驳费及该等服务的押金。
第2条:承租人的义务
在整个租期内,承租人在此向出租人承诺及同意以下各项:
2.1(遵从法律及法规) 承租人必须遵守及遵从政府或其它主管部门不时制定的所有关于使用及占用承租单元或与承租人、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受邀者、顾客或访客在承租单元的任何活动或事情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并对任何违反上述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而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同时在无损前文所述的原则下,承租人应在开业前取得政府或其它有关部门规定有关承租人使用或占用承租单元所需的许可或批准并在整个租期内维持其有效性,承租人在收到政府或有关部门对承租单元或与本条义务有关的通知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人。
2.2(接收物业之义务) 承租人必须在起始日依出租人要求的所有步骤及手续接收承租单元,否则在不损害出租人在本租赁合同项下规定的其它权利及补偿的原则下,仍视作承租人已于起始日接收承租单元且租期已于起始日开始。
2.3(内部装修工程) 承租人应支付管理守则中订立的装修押金并根据事前已获出租人书面批准之相关设计图纸及规格说明,以妥当及良好熟练的方式在各方面以甲级办公楼适用的风格及形式装修承租单元,并在整个租期内保持妥善维修及良好状况,以上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在任何情况下延迟提交或再提交装修设计图纸及规格说明,不影响租期的开始及租金、管理费和承租人所应缴纳之其它款项之支付。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批准,承租人不得改动或允许改动已核准之装修设计图纸及规格说明或承租单元之室内设计或布置,如要求给予上述批准,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管理守则中要求支付的特殊押金,作为给予批准之先决条件。为免生疑问,在此申明如下:
(i)出租人对上述承租人之装修设计图纸及规格说明的批准,并不免除承租人在开始装修工程前,自费及自行向所有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已经由出租人核准之装修设计图纸及规格说明之责任;及
(ii)对承租人不遵守有关主管部门所制定之任何规定所引致之任何后果,出租人无须负任何责任。
2.4(修理的义务) 承租人应保养承租单元所有内部非结构性部份,包括地板及室内抹灰或其它对墙壁、地板及天花板的其它粉饰或抹灰、出租人在该处之固定附着物及装置及所有附设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门、窗、电力装置、线路、喉管及管道,承租人都应保持于良好、清洁、适租及妥善维修的状况,并做到妥为保护及粉饰。
2.5 (损伤及财产之损毁、赔偿及保险) 在本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须就承租场所或其任何部份出现损毁或承租场所内发生的火灾、爆炸、水损、烟熏等事件或承租人或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授权人士、受邀者、顾客或访客之行为、失责或疏忽导致任何有关人身伤亡及/或财产损失或损毁,对直接受损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对出租人由此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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