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管理制度_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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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管理制度_3

襄矿新庄煤业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 · 一 第二章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 、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 · 二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时 成立并生效。 第十三条 、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十四条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与职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⑴、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⑵、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十五条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⑴、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⑵、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⑶、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⑷、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 三 ⑸、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以 解除劳动合同: ⑴、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⑵、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⑶、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⑵、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⑶、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⑷、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⑸、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四 第十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⑴、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⑵、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⑶、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⑷、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⑸、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 同无效的;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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