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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国际私法笔记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国际私法绪论
第一节 国际私法概述
一、国私的调整对象:对外交往过程中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国私区别于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特征
1、调整的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
2
(1)是否涉外要从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来看,只要有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涉外:
A.主体涉外:a.一方外国人、一方内国人;
b.主体各方是不同国籍的外国人;
c.主体各方是同一国籍的外国人。
B.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涉外:a.位于外国的物;
b.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C.内容(权利义务)涉外: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思考:中国一公司和英国一公司在伦敦签订了进口这家公司产品的合同,这一事实中几个要素涉外?
主体(英国公司)、客体(签订合同的行为)和内容(买卖)都涉外。
(2)国私中的涉外不仅指外国,而是外法域的概念。(如深圳一居民和香港一居民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是涉外。)
(3)只有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由国私调整。
(如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由国际公法调整,一中国人偷渡到泰国印假币运到厦门由刑法调整。)
3、包括:民法、商法(民商分立)、劳动法婚姻法等从民法中单独分离出来的法、知识产权、经济贸易、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程序规范等。
三、国私的调整方法
1、间接调整:不直接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指出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确定,如“不动
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一冲突规范。
2、直接调整:用实体性的法律规范直接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如《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
的公约》(《华沙公约》)。
(对于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在同一问题同一环节上只能适用一种方法。)
四、国际私法调整的范围
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前提);
2、法律适用问题;
3、诉讼和仲裁方面(程序性)的问题。
五、国际私法的内容
1、冲突规范(国私主要内容)。
2、实体规范。
(1)国内法上用来直接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
(2)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用来直接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亦称统一实体法规范。
老师观点:
A.认同大国际私法观点,即国私应当包括实体规定(小国际私法仅冲突规范;中国际私法包括冲突规范和程序性规范),但应该有限制,即须对解决法律冲突有意义。
B.统一实体法可成为国私的组成部分,至于专用于涉外民事的国内实体法,倾向于主张也是,至少应当研究。
3、程序规范。(国际法上规则: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私的渊源具有两重性(国际性和国内性)和多样性(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一、国内立法
1、关于冲突法:A.在民法典的不同篇章中规定; B.专门法典的形式;
C.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列入专章;D.在单行的专门法规中就某个方面规定。
我国: C、D结合,即主要在《民法通则》第八章中规定,另外在有关单行专门法规中规定,如《继承法》。
2、关于实体法:A.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定; B.专用国内实体法规范。
1
3、关于程序法
二、国内判例
1、我国本质上大陆法系,不承认判例是国私渊源。
2、判例的作用:A.弥补成文法的缺漏;
B.在案件涉及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时,需要直接援用作为判决依据;
C.发展和完善国际私法的原则和制度。
三、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成为国私渊源的前提:订立须符合国私基本准则,须是主权国家之间平等、互利、相互协商的结果。 作为国私渊源,有一下特点:
1、包括各种国际私法规范(冲突规范、实体规范、程序规范)。
2、从法律效力上讲,只对缔约国有效。
3、一般说来与缔约国国内法上的国际私法规范是一致的。
国际法上的“条约必须遵守”准则: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冲突时,应以条约为准,除非提出保留而且条约允
许保留。
四、国际惯例
1、国际惯例是指“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构成国际惯例须具备:
A.物质要素:经过长期、普遍的实践而形成为通例;
B.心理要素:经国家或当事人接受为法律。
2、国私范围内的国际惯例:A.强制性惯例:如“国际主权豁免”原则。
B.任意性惯例:只有经过当事人的选择才对其有拘束力。
C.建议性惯例:当事人可以采用,也可以更改变通。
五、学者学说
1、学说不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渊源。《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与“司法判例”列于同等地位,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
2、学说能否构成国私渊源?老师观点:法的拘束力是与国家权力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应当一体遵行。但学说只不过是学者之见,是可以辩论的、争鸣的,因而从理论上讲其本身不能作为国私渊源。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同学说是国私渊源;大陆法系不认同;我国不认同。)
六、总结:
1、国际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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