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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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是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严格校风校纪,提高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根据教育部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通过入学考试取得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入学资格者,必须持《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 新生报到后,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等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到有关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填写研究生登记表,取得研究生学籍()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审核、院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 () () (),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 第二条 新生健康复查发现有传染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但经过治疗能在短期() 第三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下学年开学时新生入学前一个月内,向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附证明书,来我校医院检查,复查合格者,经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审查,送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四条 在校研究生,每学期开学时,在本校校历规定的日期内返校,本人持研究生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4学时计)()() () 凡未按时报到注册的研究生,必须记载姓名、旷课的时间和原因,以便备案。 转学、转专业和转导师 第五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和转专业。研究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学和转专业。 () () () 研究生确需转学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导师和主管研究生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查,研究生院院长审批;研究生院在接到拟转入培养单位的同意函后,研究生应填写《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双方单位领导签字盖章,研究生院向湖北省教育厅报送转学材料(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审批表、研究生转学申请、研究生录取名册和单位鉴定),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校外单位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学习,须向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提出申请() 研究生在校内确须转专业的,原则上应在入校后一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经双方院、系导师和主管研究生领导同意,送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核,对跨一级学科转换专业的研究生必须参加研究生院组织的专业课()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六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确需在较长时间内进行治疗和休养,由本人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导师和主管研究生领导同意,送研究生院培养处批准后,予以休学。 第七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一学期,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经同意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休学研究生一般应回家休养,往返路费自理,回家修养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校医院有关公费医疗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须凭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证明书,经我校医院复查,确认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复学,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由研究生培养处批准,方可复学。 第十条 研究生因故需中断一个时期的学习,但不符合休学条件的,可申请停学,由本人申请,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导师和主管研究生领导同意,送研究生院培养处批准后,予以停学,研究生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停学以学期开始和结束为起止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 联合培养 第十一条 为拓宽研究生的知识面,及时了解掌握学科前沿技术,教学上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进行培养。 研究生确因课题需要出国或出境,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出国申请表》,附接受单位信函,经所在院、系导师和主管研究生领导同意,报送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批。 研究生在联合培养期满回校后,需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交研究生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备案, 退 学 第十二条 研究生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5天,不按时提出申请复学者; ()() ()() () () () 第十三条 在学习期间,申请退学的研究生,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导师和院、系主管研究生的领导签署意见,送交研究生院培养处,呈报院长批准。 第十四条 研究生退学发给退学证明,修满规定学分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未修满规定学分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十五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办理: 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业成绩不及格退学的,由培养单位负责,原则上在其来源省(入本科学习前的户口所在地。后同)安排、推荐就业,报培养单位所在省的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办理派遣手续; 研究生退学后就业按入学前的学历安排、推荐。在培养单位规定时间之内没有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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