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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委托和受理-冯正骏
第十九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医疗损害案件司法鉴定的委托根据鉴定用途分为非诉委托和诉讼委托。非诉委托一般是指为了民事调解、仲裁或协商,由调解机构、仲裁机构或医患双方共同提出的委托。诉讼委托根据诉讼程序分为诉前委托和诉讼中委托,诉前委托一般是指由患方或患方代理人在诉讼前提出的委托,目的是为诉讼提供医方存有过失的依据。诉讼中委托一般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委托。
第一节 法院委托案件的受理
法院委托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据职权或应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一项科学诉讼活动。在司法鉴定的分类中,其主要属于法医临床学鉴定范畴。在受理法院委托的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委托书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2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根据以上规定,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过失)的司法鉴定,应出具鉴定委托书。它是人民法院实施授权行为的标志,是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直接依据。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民法院的名称,联系人的姓名、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二、规范使用委托法院的名称
在签署司法鉴定协议书时和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应注意规范使用委托法院的名称,如: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应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地市级人民法院应为××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属区人民法院应为××市××区人民法院,市属县人民法院应为××省××县人民法院,常见错误为××市××县人民法院,当然自治区、直辖市属县法院应为××自治区、直辖市××县人民法院。
三、对委托鉴定事项的审查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进行司法鉴定的委托鉴定事项主要有以下方面:
1.××医疗机构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失),或者××医疗机构对×××的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过失);
2.×××是否存在损害后果;
3.若××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4.医疗过错的责任程度或者医疗过失参与度。
5.患者因医疗损害所致伤残等级、误工时间(或休息时间)、后续治疗费、护理人数及期限、医疗依赖、护理依赖、劳动能力、残疾辅助器具等。
医疗过失司法鉴定的上述内容,是与相关法律的要求密切相关的。医疗纠纷案件一般属于民事案件,民事侵权行为的3个构成要件是司法审判中的重点内容,在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解决中,对上述3个构成要件的审查,与医疗过失的司法鉴定密切相关。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4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应当予以受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属于法医临床学鉴定范畴,鉴定机构应当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评审;不适宜时,需商定修正。
【案例分析6】委托进行“医疗差错”鉴定案
××医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鉴定委托事项为“××医院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差错,如存在差错与××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在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时,鉴定人认为,司法鉴定的范围是“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而“医疗差错”在历史上属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范围,这一概念已被摒弃,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取消了“医疗差错”的概念。××司法鉴定所向××法院发函指出“医疗过错”和“医疗差错”两个概念的差别,建议予以修正。后××法院复函,经与××医院协商,××医院坚持不同意进行修正。
如果××医院对两个概念理解有误或概念不清,在鉴定机构予以释明后,应该同意予以修正,其坚持不予修正,显然另有所图。鉴定机构当然不能对一个已被取消的概念进行鉴定,遂退回卷宗不予受理,否则将掉入超范围鉴定的陷阱。时隔三月,××医院修正委托鉴定事项后重新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
四、鉴定材料的接收和审查
鉴定机构应当依据委托法院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3条 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此,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过失)的司法鉴定,送鉴材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由委托法院负责。但不能据此完全排除鉴定机构对鉴定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充分性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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