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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收-营业税
第五章 营业税
本章学习目标:
1.掌握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目、税率
2.掌握不同行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3.掌握营业税的计算方法
4.掌握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5.熟悉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6.了解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本章重点:
1.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2.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本章难点:
1.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的计算
2.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本章课时:4课时
一、营业税概念、特点
1.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是个古老的税种。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有“凡商贾虜衡皆有税”的历史记载,汉朝的“算缗钱”;宋代对行商和坐商征收对“过税”;明代的“门肆门摊”;清朝的当税、牙税等,都属营业税性质。
国民党政府于1928.7.制定《营业税办法大纲》,并于1931.6.开征。
我国1950年的工商业税就包括了营业税;1958年合并到工商统一税;1973年,并入工商税;1984年单独征收,对商业和服务业单独征收营业税;1994年,缩小了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使之成为主要对劳务征收的一个税种;2008年11月进行了修订,2009年实行修订后的营业税。
2. 特点:
(1)征收面广,税源普遍
(2)按行业设置税目税率
(3)税负轻而均衡。(3%,5%)
(4)计算征收较简便
二、营业税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的界定:
(1)提供应税劳务
(2)转让无形资产
(3)销售不动产
2、应税行为的判定
(1)应税行为的发生条件——“有偿”
(2)应税行为的发生地点——“境内”
“境内” 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例1.根据现行营业税制度,下列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是( )。
A.境内企业转让境外的不动产
B.组织游客跨省旅游
C.在境内组织游客出境旅游
D.境外企业将无形资产转让给境内个人使用
【答案】A
思考:境内甲企业企业,2012年10月份支付给香港某企业营业税应税劳务费100万元,但全部劳务在香港进行,是否缴纳营业税?
再思考:如果甲企业向香港企业提供营业税劳务,是否缴纳营业税?
思考:境内甲企业将一项专有技术转让给香港企业,取得100万元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再思考:如果香港企业将专有技术转让给甲企业,取得100万元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细则第4条: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财税(2009)111号:
(1)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但在境外从事播映业务的,不能免征。
(2)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下列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A、文化体育业(播映除外)
B、娱乐业
C、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
注意:列举的免征,否则,应当征收营业税。
3、特殊规定:
(1)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①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赠与方与受赠方均包括单位或个人
赠与的对象包括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
赠与的性质包括公益性和非公益性
②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即“自建”)建筑物销售,应按“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分别征收营业税。(分别为3%和5%)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延伸阅读: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这四种情形包括: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问:甲企业将自建的一处房屋用于本企业办公楼使用,是否属于营业税的视同应税行为?
问:某企业销售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是否应区分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价款,分别按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项目缴纳营业税?
(2)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或租赁,符合企业内部分配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不符合的,属于“服务业”中的租赁业务,征收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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