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经济法第6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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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来自偏远山区的王某在北京打工,2005年春节前,其家乡的邻居胡某打电话给他,说自己患上严重的胃病,需要一台名牌治疗仪进行治疗,想请王某回家时帮忙带一台,王某同意。王某买了治疗仪带回家后,胡某已经因病去世。胡某唯一的儿子小胡继承了父亲的全部遗产共2万元。小胡以父亲已去世为由拒绝收下治疗仪及支付价款。 请问:小胡是否有义务收下治疗仪并支付价款? 被代理人死亡,代理行为有效的情况: 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 * 2.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 《民法通则》第70条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原因有: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 * 三、代理权的滥用、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一)滥用代理权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背代理的宗旨而实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恶意串通 * * 思考 张三委托李四出卖清代花瓶一个。问:下列行为哪些为法律所禁止? A 李四见花瓶名贵,即自己出资购买 B 李四接受张三的委托后,恰巧其朋友王五与购买清代花瓶一个,李四即为王五买入张三的花瓶 C 李四接受委托后,与王五串通告知张三该花瓶为赝品,以50元的价格将花瓶卖给王五 D 李四接受委托后,经张三的同意,将出卖花瓶之事托给王五处理 (二)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但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 ——没有合法的授权行为 ——代理行为超越了授权范围 ——代理权已经终止后的行为 * * 下列属于无权代理的有 1.谢某知道张某想买一辆二手自行车,未经张某同意,就以张某的名义与李某约定,以100元的价格购买其欲出售的就自行车 2.甲委托乙代其购买计算机一台,乙去买时正值计算机价格上涨,乙便没有为甲购买计算机,而是为其购买了一台便宜的扫描仪 3.甲委托乙代其出售一台笔记本电脑,后甲取消了此委托,但委托取消后,丙向乙表示愿意购买这台笔记本电脑,乙便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了买卖合同 4.小王(15岁)的父亲知道小王想买一辆二手自行车,在小王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以小王的名义与邻居约定以100元的价格购买孙某的就自行车 无权代理特征 1.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就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 3.无权代理的行为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 * * 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 《合同法》第48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 *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1)形成权; (2)可采取多种形式(明示或默示)向相对人为之; (3)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表示,视为拒绝; (4)被追认的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效力相同; 2. 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回权 催告权指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相对人依自己的意思请求被代理人就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意思表示的权利。 撤回权指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撤回其意思表示的权利。 3. 行为人的责任 无权代理行为没有得到追认,代理人又不能证明其具有代理权,无权代理人应依照相对人的选择,或履行契约,或承担赔偿责任。如给被代理人造成伤害,无权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 * 思考: 思考: 王某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和介绍信与乙公司洽谈合同。在洽谈中,乙公司得知王某持有的合同书和介绍信是偷来的,但仍与王某订立了一份由甲公司以较低价格向乙公司供货的合同。则: 1.该合同有效; 2.如果甲公司予以追认,则该合同有效; 3.如果因此给甲公司造成损失,王某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追认前,乙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 (三)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又称表示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 * 思考: 王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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