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质的控制文章汇总.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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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一:从ICH的指导原则谈非特定杂质的控制 黄晓龙 审评四部 在ICH分别于2002年2月及2003年2月颁布的《新原料药的杂质研究指导原则》(简称Q3A(R))与《新制剂的杂质研究指导原则》(简称Q3B(R))中,为便于控制各类杂质的限度,将药品中的有机杂质细分为特定杂质(Specified Impurities)和非特定杂质(Unspecified Impurities)。特定杂质是指在质量标准中分别规定了明确的限度,并单独进行控制的杂质。特定杂质包括结构已知的杂质和结构未知的杂质。对于结构未知的杂质,为便于在标准中进行指认,一般采用代号(如未知杂质A等)或合适的定性分析指标(如相对保留时间为0.8的杂质)加以区分。 ????? 非特定杂质是指在质量标准中未单独列出,而仅采用一个通用的限度进行控制的一系列杂质,其在药品中出现的种类与几率并不固定。由于非特定杂质的不确定性,因此,在药品的临床前与临床研究中,很难对这些杂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为将这些杂质可能带来的安全性隐患降至最小,在ICH的以上杂质指导原则中,对其限度做了明确的规定。《新原料药的杂质研究指导原则》中要求:在原料药质量标准中任一单个非特定杂质的限度不得过鉴定限度(见表1)。 表1:原料药的杂质限度 ????? 而对于制剂而言,由于原料药的质量标准已对各杂质进行了控制,在制剂的质量标准中仅控制降解产物,故在《新制剂的杂质研究指导原则》中规定:在制剂质量标准中任一单个非特定降解产物的限度不得过鉴定限度(见表2)。 表2:制剂的杂质限度 ?????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引申出:在仿制药或改剂型药品以及药品上市后变更等的研究中,即使出现了新的杂质,只要新杂质的含量低于表1或表2中的鉴定限度,就可以认可这些新杂质的安全性。 ????? 从以上指导原则的规定,也可以看出:现在国际上对非特定杂质的限度要求是比较严格的。而我国在这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仅一些质量控制比较严格的质量标准才收载有对非特定杂质的限度要求,且具体限度远远大于鉴定限度,也不考虑临床用量,只一般性地规定为“任一单个杂质不得过0.5%甚至1.0%”。从保证药品的安全性与从严控制产品质量的角度出发,我国应加强对特定杂质的控制。希望本文能引起有关各方对非特定杂质的关注,使我国在这方面的要求逐渐与国际接轨,以利于我国的制剂成品走向欧美等国际市场。 2005年3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司正式发布了2003年开始起草的化学药16个技术指导原则。为配合这些指导原则的实施,有必要采用各种方式对这些指导原则进行宣传,以加深各有关方面对指导原则内涵的理解。根据在《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的起草过程中及发布后所收集的意见进行分析,发现不少同仁对其中的一些内容尚不太理解,作为主要起草人,我想谈一些个人的看法,以供大家在学习使用该指导原则时参考。 ??? 1.?质控限度如何使用的问题 ??? 在该指导原则中,根据原料药与制剂的临床用药量的大小分别提出了单个杂质的质控限度。但在进行质量研究与标准制订时如何使用这些限度,尚存在一些疑义。现对该限度的使用解释如下:在本指导原则中反复强调,在制订质量标准中的杂质限度时需首先考虑杂质的安全性。而杂质的安全性评价主要是综合药物研发过程中所进行的药理毒理及临床研究中的毒副作用与不良反应来判断的。由于上述研究所用的样品本身会包含一定种类与数量的杂质,所以如果在这些研究中并未明显反映出与杂质有关的毒副作用,则可认为该杂质已经通过了安全性的验证。在此前提之下,如果该杂质的含量同时也在正常的制备工艺所允许的限度范围内,那么根据试验样品中杂质的含量所确定的限度可认为是合理的。之所以引入质控限度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减少对杂质安全性的验证。如果某一杂质的含量低于规定的质控限度,则不必对该杂质的安全性进行确认,除非已知该杂质具有明显的毒性。 ??? 2.?附件中为何不设定总杂质限度的问题 ??? 在指导原则中提出的各种限度都是针对单个杂质的限度。之所以未规定总杂质的限度,主要是考虑:就每一个具体的药品而言,所含杂质种类的多寡不一,每个杂质的含量也不尽相同,因此,很难在指导原则中给出一个统一的总杂质限度。尽管指导原则中未规定总杂质的具体限度,但是作为杂质控制的一个重要参数,指导原则中已明确要求分别制订每一个已知杂质、未知杂质及总杂质的限度。 ??? 3.?为何设定鉴定限度的问题 ??? 在国外相关的指导原则中,规定对超过鉴定限度的杂质都要研究鉴定该杂质的化学结构。我们在起草本指导原则时,根据目前国内药品研发的实际水平,也曾考虑过是否有必要在此引入鉴定限度的要求。经过与各方面专家、研发人员反复讨论,最终决定引入鉴定限度的概念,在指导原则中要求:“对于超过鉴定限度的杂质应作进一步的研究,确定其来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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