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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达:北京市衡基律师事务所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011-01-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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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达首次发行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北京市衡基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衡基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二○一○年五月 1 四方达首次发行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北京市衡基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衡基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衡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达”或“发行人”)签订的《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协 议书》,指派韩辉、徐颖略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首次申请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 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 [2001]37 号)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已于 2009 年 9 月 1 日出具了《关于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和《关于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0 年 1 月 18 日分别出具 了《关于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关于河南 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 2 四方达首次发行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北京市衡基律师事务所 见书(二)》(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10 年 2 月 8 日出 具了《关于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10 年 5 月 7 日出具了《关于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根据中国证监会就发行人相关问题提出的口头反馈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相关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补充,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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