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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大华王飞构建及谐社会之刑事处罚权正当化新思考以量刑阶段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为视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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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马列、哲学、政治、法律、社科总论2007年三季度 【文献号】1311 【原文出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科版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20071 【原刊页号】1~7 【分 类 号】D414 【分 类 名】刑事法学 【复印期号】200707 【标 题】构建和谐社会之刑事处罚权正当化新思考   ——以量刑阶段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为视角 【作 者】吴大华/王飞 【作者简介】吴大华,王飞,贵州民族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吴大华(1963— ),侗族,湖南新晃人,贵州民族学院院长,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博士生导师;   王飞(1973— ),重庆涪陵人,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2004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刑事处罚权的正当化运用。刑事处罚权在量刑阶段的运用目的错位致使刑事被害人的部分应得救济利益被无偿地用来支付社会防卫的成本。从刑法的公平正义价值看,除非国家给予被害人该部分付出的相应补偿,否则在该阶段刑事处罚权的正当定位就应该是以惩罚犯罪为中心,而不是以预防犯罪为目的。 【摘 要 题】特别推荐 【关 键 词】和谐社会/刑事处罚权/被害人保护 【正 文】   【中图分类号】D924. 1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140(2007)01-0001-07   一、构建和谐社会与刑事处罚权正当化   (一)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刑法机能的充分发挥   从中共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伟大纲领看,“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1]“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1] 10“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1] 4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在“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民主法治”等原则[1] 4-5的指导下,“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公民的权利和自由。”[1] 11   同时依据有关学者见解,和谐社会是“元素互补”的社会,是各个社会元素之间结构互补以致功能互补的社会;和谐社会是“彼此互动”的社会,是个体与个体的动态关系得到很好对待的社会;和谐社会是“互相协调”的社会,是个体与个体、个体与整体很好协调的社会[2]。因而可以这么说,社会要做到和谐,主要是使社会内部各要素处于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协调和相互促进的状态。其中社会人际关系和谐是最重要的表现之一,而人际关系和谐则要求人与人之间处于互相尊重、平等互利、团结友爱的一种和而不同的状态,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以及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和谐。   然而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所以,下述提法无疑具有相当正确的指导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1] 3   在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当中,犯罪作为以极端形式所表现出来的“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3]”,显然是最为破坏社会和谐的不和谐因素之一。这样刑法作为犯罪的应对手段,受其任务和机能的决定,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因而要做到“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也就必然要进行刑法的完善。这是因为:首先,我国刑法的主要任务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政治、经济及整个社会的正常秩序,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其次,刑法有维持秩序、预防犯罪、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的四个基本机能[4]。 所以完善刑法以尽量发挥其基本机能,较好完成其目标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有力保障。从当前的实际状况看,除了要继续重视刑法维持秩序、预防犯罪、保护法益机能的发挥外,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其保障人权机能的实现。同时坚持以人为本和坚持民主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指导原则中的两个重要之点。因此,刑法的完善也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走刑事法治化的道路。这就要求:必须高度注重并尽最大可能地发挥刑法人权保障机能;必须突出强调对所有人的人权保障,既要包括对一般公民(未直接遭受犯罪侵害者)的人权保障,也要包括对触犯刑法者的人权保障,还要包括对刑事被害人的人权保障,以此尽量满足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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