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813国星光电计量管理人员培训教材12-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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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计量管理人员培训教材 质量管理部计量室 计量方针 以质量管理为中心,不断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管好计量设备,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提供可靠的计量保证。 计量目标 强制检定的计量设备受检率达100%,其它计量设备受检率达98%,计量设备受检合格率达98%。 目录 第一章 概论 第二章 计量法与实施规则 第三章 法定计量单位 第四章 计量检定的法制管理 第五章 测量单位、数据处理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 第一章 概论 第一节 有关计量的概念 测量:测量被定义为“以确定量值为目的一 组操作”。 计量:是指“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 的活动”。 计量学:是指“关于测量的科学”。 第二节 关于检定与校准 检定: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出具检定证书。 校准: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的一组操作。 第三节 关于量值传递和溯源性 量值传递:通过对计量器具的检定或校准,将国家基准复现的计量单位量值,通过各级计量标准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以保证对被测量对象量值的准确、一致,这种传递称为量值传递。 量值传递是自上而下的,是政府行为,现在用于强制检定。图01 量值溯源 溯源性: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的值能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通常是与国家测量标准或国际测量标准联系起来的特征。 量值溯源是自下而上的,是市场行为,需要溯源的单位有较大的自主权。 量值溯源图 图02 第二章 计量法律法规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85年9月6日通过,自1986年7月1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共有六章: 1 总则 1.立法宗旨和目的: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 2.适用的地域和调整对象的规定。 3.对我国采用计量单位制度的规定。 4.对我国计量监督管理体制、计量监督机构及  其监督管理职能的规定。 2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5.对计量基准的建立及计量基准法律地位的规定。 6.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建立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法律地位的规定。 7.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计量标准以及这些计量标准的法律地位的规定。 8.对企业事业单位建立计量标准,以及这些计量标准的法律地位的规定。 9.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和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管理的规定。 10.对计量检定所必须依据的技术规范的规定。 11.对实施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所应遵循的原则的规定,也就是对全国量值传递体制的规定。 3 计量器具管理 12.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的规定。 13.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的规定。 14.对我国不准制造、销售和进口的计量器具的规定。 15.对保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的规定。 16.对进口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实施计量法制监督的规定。 17.对使用计量器具的作弊行为实施计量法制监督的规定。 18.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范围和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的规定。 4 计量监督 19.对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设置计量监督员的规定。 20.对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法制监督的所需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检定人员的规定。 21.对作为处理计量纠纷所依据的检定数据的规定。 22.对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计量法制监督的规定。 5 法律责任 23.对违反本法第十二、第十八条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24.对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25.对违反本法第十五条和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26.对违反本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27.对违反本法第十七条和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 28.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 29.对违反本法第十五条和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并造成人生伤亡或重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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