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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维修计划和控制资料
一.规章要求 第121.363条 适航性责任 (a)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飞机的适航性负责,包括机体、发动机、螺旋桨、设备及其部件的适航性。 (b)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本章的要求并依据局方批准或者认可的手册、程序实施下述工作,以确保飞机的适航性和运行设备、应急设备的可用性: (1) 每次飞行前按照本规则第121.367条要求的飞机维修方案完成所有维修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放行; 一.规章要求 第121.363条 适航性责任 (2) 对于影响安全运行的有关缺陷和损伤进行处理并达到批准的标准,如该型飞机有可用的最低设备清单,应符合该清单规定的要求; (3) 依据本规则第121.368条要求的可靠性方案分析并保持本规则第121.367条要求的飞机维修方案的有效性; (4) 完成适航指令和局方要求强制执行的任何其它持续适航要求; (5) 依据批准的标准完成改装,对于非强制性改装,制定具体政策。 一.规章要求 第121.371条 维修系统的机构和人员 (a) 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系统应当按照下述要求设置机构,以落实本规则第121.363条规定的适航性责任: (2) 一个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根据本条(a)款所述工程技术部门制定的维修方案、维修技术要求和改装方案选择和安排实施维修工作,保证飞机运行和维修中供应必要的合格器材,统计和监控飞机及其部件的使用和维修状况。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可以是自己建立的,也可以是通过协议委托的协议维修单位。 二.维修资源计划 维修资源包括如下方面: 计划飞行的所有航站具备航线维修的设施和能力: 航空器各类定期检修的能力或者已经具备协议/合同维修单位 各类可修航空器部件(一般为LRU)的协议/合同维修单位(虽然某些部件在索赔之内,但还应当充分考虑索赔条件之外的维修) 各类监控项目的分析、化验、译码能力和协议单位 二.维修资源计划: 维修资源规定的方式: 航线维修能力清单和外站清单 维修系统内的维修许可证 经过质量部门审核评估的送修单位清单 经过质量部门审核评估的航材供应商清单; 经过质量部门审核评估的各类校验、分析、化验、译码协议单位清单 三.航线维修: 新航线 包括新地点和新机型 开航前的准备 确定相应航空器航线维修的要求 通过获得的信息或通过实地考察了解航站具备的条件 确定航线维修的计划 三.航线维修: 航线维修安排 确认已按照CCAR-145部获得航线维修许可 四.使用统计和监控: 使用统计标准 飞机使用小时/循环/日历时间 发动机使用小时/循环 部件装机/使用日历时间/小时 日利用率 四.使用统计和监控: 使用信息收集 飞行记录本 部件拆换记录 QAR 空地双向数据链 五.航空器定期检修计划: 定期检修工作包 维修方案中规定的工作项目/单卡; 执行的适航指令 执行的服务通告; 执行的部件拆换指令; 需完成的保留工作项目; 故障和缺陷的排除 五.航空器定期检修计划: 维修协议/合同 质量部门的审核 协议/合同内容 维修单位的维修许可证号和实施地点; 维修工作内容(定期检修工作包); 非例行维修工作的确定和程序; 维修工作和维修放行标准; 维修记录提供要求; 监修和验收检查计划 五.航空器定期检修计划: 维修工时控制 停场时间计划 重大偏差调查 例行工时/非例行工时比例 维修进程控制 停场时间计划 五.航空器定期检修计划: 航空器接收检查和监修 接收检查:投入运行前进行接收检查 监修 涉及在接收检查中无法验证或检查项目的重要维修工作 五.航空器定期检修计划: 推迟和保留 定期检修工作的推迟:计划性参见AC-121-53 工作项目的保留:非计划性参见AC-121-63 推迟和保留不得同时应用 五.航空器定期检修计划: 定期检修记录 记录内容(原件) 工作单卡(例行和非例行)及其汇总单 检查发现缺陷及其纠正措施记录 适航指令和服务通告执行记录 部件更换记录 保留工作项目清单 维修放行证明 五.航空器定期检修计划: 定期检修记录 记录保存 AC-121-59 信息反馈:可靠性管理及其他有关控制的部门 六.航空器部件送修计划: 部件拆换计划 飞机维修方案规定的定时拆换项目(如时控件) 适航指令和服务通告执行计划; 发动机梯次使用方案; 使用困难报告涉及的失效、故障和缺陷件信息 六.航空器部件送修计划: 维修要求 包括项目: 部件维修手册规定的维修工作项目; 适航指令和服务通告执行要求; 失效、故障和缺陷的排除要求; 维修放行标准(至少不能低于部件维修手册中规定的放行标准)。 六.航空器部件送修计划: 维修协议/合同 同维修单位签订 协议内容: 送修件的名称、件号或型号、序号; 本次送修前拆自航空器的注册号、机型; 拆下日期、原因或故障描述、使用经历; 维修要求; 合格证件和维修记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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