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技证据的法律地位发展及协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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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论科技证据的法律地位   刘文达   摘要:现代科技的发展促进科技证据的产生,学界就科技证据到底归属于何种证据类别还是自成一类(即法律地位问题)颇有争议。本文不揣浅陋,就科技证据的有关问题略加探讨,以求教于大方之家。首先,厘清各种观点,得出科技证据的概念;其次,分析科技证据的逻辑困境;再次,提出设想并论证。   一、科技证据的概念   不管是虚拟的电影中,还是现实生活中,我们发现侦查人员通过催眠技术、监听技术、测谎技术、硬盘数据恢复等方式获得证据已经不是奇闻异事。毫无疑问,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证据获取手段的进步,但是,对于这个新生事物,我们从证据法的角度如何看待呢?美国的豪森斯、英博和斯塔斯所著的《刑事案件中的科学证据》一书中把这个新生事物称为“科技证据”。我国学者何家弘教授在1993年译著的《刑事证据大全》中第一次将科技证据一词引入中国。何谓“科技证据”,目前尚无统一的认识,但很多学者对此提出了见解,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六种观点:   观点一,美国证据法学家乔恩?R?华尔兹在其所著的《刑事证据大全》一书中将包括精神病学和心理学、毒物学和化学、法医病理学、照相证据、动作照片和录像、显微分析、中子活化分析、指纹法、DNA检验法、枪弹证据、声纹、可疑文书证据、多电图仪测谎审查、车速检测在内的13种依靠科学技术形成的证据通称为科学证据。   观点二,日本学者田口守一在《刑事诉讼法》书中也对科技证据做了列举,包括:拍照摄像;采集体液;监听;测谎器检查;警犬气味鉴别;声纹鉴定和笔迹检验;DNA基因鉴定。   观点三,徐静村教授在《刑事诉讼法学》一书中将科技证据作为与人证、物证、书证和司法检验并列的一种证据形式加以介绍。他认为,“所有通过科学技术方法所获得的证据都是科技证据,科技证据主要包括鉴定结沦和视听资料”。   观点四,宋强教授认为:鉴定结论与视听资料都是运用科技手段形成的证据,可统称为科技证据。他还认为,我国的证据形式将在法律上明确划分为六种:物证,书证,人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和勘验、检查笔录,并辅之以不同的证据采信和排除规则。宋教授后来又建议,我国的证据种类可以做适当调整,取消单独的鉴定结论和视听资料,将原视听资料中的照相证据、电子计算机证据纳入书证的范围,将鉴定结论证据及原视听资料中的录音、录象证据统一更名为科技证据。因此,我国的证据种类可分为物证、人证、书证、笔录和科技证据五大类。   观点五,有学者认为:“就是那些通过科技手段获得的证据如果其可靠性未受到质疑或不会对公民权利造成较大限制的,都不属于科技证据;只有其准确性受到质疑或涉及严重侵害公民个人隐私、尊严或人身自由,受到科学界质疑或法学界抵制的证据才能称其为科技证据。”   观点六,科技证据定义,即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发现、收集和揭示出来的证据,分布于除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类型中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三种言辞证据以外的证据形式之中。   针对上述各种观点,本文尝试用逻辑分析法研究“科技证据”这个概念,看看各种定义的科学性。在逻辑学中,认识某个概念要从内涵和外延这两个方面把握。一方面,要认识概念的内涵。首先,概念的内涵是指概念的“所谓”,是某类对象的特有属性,要解决“是什么”的问题。其次,对内涵的揭示是通过下定义的方式,即对某一概念含义进行解说。再次,下定义应该遵从一定的模式、方法和规则。定义的结构模式是:“DS=DP” (其中表示“DS”被定义项;“=”表示联项;“DP”表示定义项)。定义的方法是概括与限制:“DS =种差+属概念”(例如:大学生=大+学生,区别于小学生、中学生等)。定义的三个规则:定义项的外延要与被定义项的外延相等,不能“定义过宽”,“定义过窄”;定义项不能直接或者间接地包括被定义项,不能“同语反复”、“循环定义”;定义项一般不用否定概念;另一方面,要认识概念的外延。概念的外延是指概念的“所指”,是具有某特性的每一个对象,要解决“有那些”的问题,对概念外延的揭示采用的是列举与划分法。   在观点一中,乔恩?R?华尔兹认为特定的13种依靠科学技术形成的证据通称为科学证据。乔恩?R?华尔兹的观点非常谨慎,他并没有对科技证据下定义,而是对科学证据的外延进行了列举,即前述依靠科学技术形成的13种证据。   在观点二中,日本学者田口守一没有对科技证据下定义,只是简单列举了7项。与乔恩?R?华尔兹列举的13种类型相比较,日本学者田口守一至少还遗漏了利用精神病学、心理学等形成的证据。   观点三作出了“所有通过科学技术方法所获得的证据都是科技证据”的判断。在逻辑学中,“所有A都是B”的命题称为“全称肯定命题”,这个命题的主项“所有通过科学技术方法所获得的证据”是周延的,而“科技证据”是不周延的,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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