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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载波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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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546—9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4-07-14批准 1994-11-01实施
1 总则
1.1 载波通信是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实现电网调度自动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基本通信手段。
1.2 本规程适用于电力线(含绝缘架空地线及相分裂导线)、明线、电缆等方式载波通信电路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1.3 电力线载波通信是电力系统特有的通信方式,具有可靠性高、投资省、建设方便等优点,要充分予以利用。
1.4 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在于采用专业技术手段,提高载波通信的运行管理水平,保证运行设备和电路性能符合技术标准,为电网管理、电力调度、企业管理和系统自动化等提供稳定、可靠的信息传输通道。
1.5 本规程是电力工业规程的一部分,各级电业部门均须遵照执行。
2 载波通信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2.1 管理体制
2.1.1 载波通信电路是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的组成部分,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必须执行局部服从整体、区段服从全程、支线服从干线、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努力做好本单位所辖电路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电路畅通。
2.1.2 各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地区局、县局可根据所辖电网载波通信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载波通信专业管理机构。
注:以下“省(自治区、直辖市)局”简称为“省局”。
2.2 各级管理机构职责
2.2.1 网局载波通信专业管理机构的职责:
a.负责本网主网系统载波通信的运行管理工作;
b.参加主网系统内的载波通信基建、技改等工程项目的审查工作及大型技改项目的施工组织、协调和验收等工作;
c.负责或协调网内载波频率管理工作;
d.编制主网系统载波通信电路的年度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e.负责主网系统内载波通信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f.负责指挥主网系统载波电路的调试,协调或参与载波电路重大故障的处理;
g.负责本局内的载波通信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
h.根据本局内部分工,负责其它划归载波通信专业管理机构的工作;
i.受部通信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跨网电力线载波通信电路的运行管理、调测和检修工作。
2.2.2 省局载波通信专业管理机构的职责:
a.负责本省载波通信的运行管理工作;
b.参加本省系统内的载波通信基建、技改等工程项目的审查工作及大型技改项目的施工组织、协调和验收等工作;
c.负责或协调省内载波频率管理工作;
d.编制省网系统载波通信电路的年度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e.负责省网系统内载波通信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f.负责指挥省网系统载波电路的调试,协调或参与载波电路重大故障的处理;
g.负责本局内的载波通信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
h.根据本局内部分工,负责其它划归载波通信专业管理机构的工作。
2.2.3 地区局、县局(所)载波通信专业管理机构或人员的职责:
a.负责本地区或县载波通信的运行管理工作;
b.参加本地区或县系统内的载波通信基建、技改等工程项目的审查工作及大型技改项目的施工组织、协调和验收等工作;
c.负责或协调本地区或县内载波频率管理工作;
d.编制地区或县系统载波通信电路的年度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e.负责地区或县系统内载波通信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f.负责地区或县系统载波电路的调试及载波电路故障的处理;
g.负责本局(所)内的载波通信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
h.根据本局(所)内部分工,负责其它划归载波通信专业管理机构的工作。
2.2.4 网、省、地区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所辖载波站内设置载波枢纽站,其职责如下:
a.负责指挥或协调指定区域内载波电路调试工作和载波电路故障处理的工作;
b.负责本站载波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
c.每月向上级载波通信专业管理机构上报设备的故障及处理情况。
2.2.5 载波站是运行维护的重要基础,应负责本站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
2.2.6 网、省局载波通信专业管理机构设正、副职负责人及专责工程师,地区局或县局(所)载波通信专业管理机构、载波枢纽站、载波站设正职(或副职)负责人和技术专责人。
2.3 运行维护分工
2.3.1 电力线载波
a.电力线载波终端设备、架空绝缘地线载波终端设备、相分裂导线载波终端设备、电力线载波增音机、高频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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