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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学年论文
题 目:论连带债权制度
院 (部): 法政学院
专 业: 法学
班 级: 法学103
姓 名: 李智
学 号: 2010131107
指导教师: 马凤玲
完成日期: 2013年8月25日
Ⅱ
一、前 言 1
二、连带债权之简介 1
(一)连带债权的概念 1
(二)连带债权的特点 2
(三)连带债权的发生原因 2
(四)连带债权的效力 2
二、 连带债权、不可分债权、共同债权 3
(一)连带债权与不可分债权 3
(二)连带债权与共同债权 4
三、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具体连带债权 4
四、 总 结 5
参考文献 7
摘 要
连带债权制度是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事立法中皆有规定。连带债权并不如连带债务在实务和理论上更具研究空间和价值,因其在实践中较少运用,不被人重视,但其极易被错误适用。连带债权与不可分债权、共同债权有相同之处,但是也有许多差异。我国合同法第90条、物权法第102条规定了具体的连带债权,作为仅有的“特例”,其饱受争议与批评。因此,深入研究连带债权制度,对于完善立法建设、推动司法实践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连带债权;不可分债权;共同债权;债权人;债务人
一、前 言
连带债权是民法中债权部分的一个重要概念和制度。通过将数个独立的债权规定为连带债权,符合方便债权人行使权利和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原则,其追求效率价值的理念,符合现代民法精神,具有现实的研究意义。但是我国关于连带债权的规定也不乏一些不足之处。本文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从多个方面论述连带债权制度。
全文除前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从概念、特点、发生原因等方面解释连带债权的内涵;其次,着重分析连带债权与不可分债权、共同债权的区别;再次,评析我国关于连带债权的现行法律规定及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最后,分析总结连带债权的的地位及其研究价值。
二、连带债权之简介
案例一:刘某和妻子A有一处房产,有子女B和C。刘死后,未进行遗产分割。旧城改造时,该房屋被拆除,开发商将应补偿房屋所有人的30万元交给B,并告知其该款项属于A、B、C三人所有。B背着A、C用30万元偿还了自己的债务。A、C诉于法院。法院认为开发商已经履行了补偿义务,A、C应当向B追偿。
案例二:王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经主管机关处理,决定由车方赔偿死者亲属各种费用6万元。死者配偶将6万元领取后去往外地,致使死者的母亲和年幼的儿子得不到赔偿费用。无奈之下,死者的母亲和儿子将车方告到法庭。法院认为车方已履行了赔偿义务,应有死者的配偶向死者的母亲和儿子给付他们的应得份额。
(一)连带债权的概念
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共同称之为连带之债。我国法律将二者规定在一个条文之中,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的规定,连带债权是指数人享有同一债权,每个债权人都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债务人向任何一个债权人为全部给付,其债务即为消灭的债权。
连带债权的特点
连带债权的成立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连带债权具有以下特点:
1.数人享有同一债权。数人享有同一债权指数人对同一内容的给付都享有独立的债权,而非共同享有一个债权。例如,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对复代理人都享有请求其正确履行代理义务的权利。
2.债权有共同的目的。作为法定的连带债权,各债权应有共同的目的,即一个债权得到满足,其余债权的目的亦随之实现,正应为如此,法律才可以规定,任何一个债权人都可以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全部债务,而债务人的一个全部履行即可以消灭自己的债务。约定连带债权则不一定具备这一特点,因为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债权人各有独立的请求权。各个债权人可以单独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全部债。
4.债务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债权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债务人可以选择他认为适合的债权人履行其义务。债务人向任何一个债权人履行全部给付义务,连带债权即消灭,而转化为连带债权人内部的可分之债的关系,受领全部给付的债权人成为债务人,而其他连带债权人则可成为可分债权人。
(三)连带债权的发生原因
由于连带债权对于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利,所以连带债权的设立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明确约定。因此,连带债权的发生原因有两种:
1.法律的明确规定,即法定连带债权。对于法定连带债权,除我国合同法第90条和物权法102条以外,尚未见哪个国家的民法典、债法典明文规定具体的连带债权,我国合同法和物权法可能是仅有的例外,但这是一个错误。[3]
2.当事人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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