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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 【作 者】赵曙明/周姝 【作者简介】赵曙明 周姝,南京大学国际商学院
[编者按]本刊从今年第2 期起将陆续发表南京商学院赵曙明教授组织撰写的专题系列文章“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包括德国、美国、日本、台湾地区、韩国、新加坡、中国等国家和地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实现增长模式转变的关键是加速科技革命和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希望这组系列文章对经济界和企业界开阔思路会有所助益。由于社会制度和文化背景等因素的影响,各国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各有其特色。在德国,贯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重要思想是重视人性管理,尊重员工自身价值,给予员工参与管理的权力,强调个人与企业整体的配合。这在企业雇佣制度、劳资协调体制、员工参与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培训制度中有充分的体现〔1〕。 一、德国企业的雇佣制度德国《基本法》第12条第1款规定:“所有德国人都有自由选择职业、工作岗位和培训场所的权利。”根据这一基本原则,德国长期以来坚持“自由择业”政策。企业主或经理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招聘或解雇员工。员工本人也有选择工作的自由。公司与员工的“双向选择”是德国企业自由雇佣制度的核心内容。公司与求职人员经过双向选择达成一致意见,求职者填写求职表,体检合格后,就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值得一提的是,为了在企业与员工“双向选择”的过程中最终达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目的,避免个人由于客观因素影响主观才能的发挥,德国各级劳动局专门提供就业指导这项服务。德国劳动局作为一个公益机构,其宗旨是为每一个有需要的人服务,方式多样并尽量做到完全满足申请者的需要。就业指导工作的关键在于,一方面应正确地理解申请者的主客观愿望,另一方面还应弄清申请者的身体状况、智力、性格特征、兴趣爱好以及人际关系等等,与此相关的是弄清在考虑范围内的每一个职业有哪些具体要求,有无发展前途,然后再提供指导。就业指导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全面介绍职业选择中的问题、职业培训的多种途径、各类职业及其发展倾向(即所谓职业方向问题)等。就业指导不负责协助选定职业之后的落实问题,即协助介绍培训岗位、协助处理各种手续等。就业指导有一整套科学的工作方法。首先由劳动局下属的职业研究所对全国的、地区的以及国际劳动力市场和职业流向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科学的预测,以便向每一个人提供其感兴趣的职业培训情况、选择职业的可能性。同时,劳动局还大力发展就业情报工作,免费提供情报资料。此外采取心理测试的方法,了解求职人员的智力、兴趣爱好、潜在意识倾向等,而且就业指导人员一般都经过专门的职业培训,工作认真负责,这些都保证了就业指导工作的质量,达到了极好的社会效果〔2〕。德国企业一向力求人员少、素质好、工作效率高。员工进入企业后,均设立人事档案。从经理、工程师到技术员都要进行定期考核,能者提薪晋级,平庸者则被劝退解职,违纪犯法者开除,实行因事定人,定岗定位。与美国的快速提升相比,德国企业中员工的晋级比较缓慢。德国人通常认为,35岁以上的人才具有担当管理者的资格。在晋级企业管理人员时,德国企业强调技术第一。德国企业曾有过规定,在大企业工作的各级职员必须先在大学或职业学校受到基本扎实的传统技术培训。对企业管理者的要求,必须是技术专业毕业生,参加工作后,企业往往先把他们派遣到研究部门工作几年,然后再到实际工作部门去学习管理知识与经验。所以他们的晋级比较缓慢。即使是他们中间的出类拔萃者,也不会享受照顾待遇,通常要到40岁,甚至50岁才能出任总经理。这样就保证了企业高级管理者都是受过高等教育和有学位的人,基本上由专家来治理企业。德国的这种做法有以下三个优点:1.职员能忠于企业;2.领导层之间容易协调;3.能不断提高员工技术水平。德国法律禁止突然解雇工人,法律规定,厂方在每季度结束前六周宣布解雇名单,让工人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和充裕的另寻职业的时间。一个工人如果工作得好,可以在一个企业连续受雇10年以上,这样既有利于开展公平竞争,又能保持一定的员工稳定性。 二、德国企业的劳资协调体制德国企业的劳资协调体制是以劳资协议为核心的。根据《基本法》关于劳资协议谈判自主权的规定,劳资双方的代表,即工会和雇主协会有权在不受国家干预的情况下就各行业雇员的劳动工资、福利待遇、劳动条件、解约条件等自主协商,缔结劳资协议。1949年颁行的《劳资协议法》规定,劳资协议包括三部分内容:缔结劳资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资关系的内容、劳资契约的缔结与终止;框架劳资协议,即具有普遍意义的、在较长时期内有效的规章条款,如休假、工作时间、工作保护、裁员保护等;工资协议是对框架协议的补充和具体化,明确规定工资、薪水、工资级别、计件工资、补贴和津贴。劳资协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劳资双方维护和发展各自利益的保障。因此,劳资协议具有保护功能、规范功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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